所。开闭所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开关,开环运行。
(2)开闭所内开关柜应采用小型化、免维护、全绝缘型开关柜,配置电动操作机构,
预留配电自动化接口,具备“五防”闭锁功能,配置带电指示器(带二次核相孔)和电缆故障指示器;处在高潮湿场所,宜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 (3)开闭所进线开关宜选用负荷开关,出线开关根据变压器容量选用断路器或负荷开
关+熔断器。
5.3 环网柜
a) 环网柜选用整体全气体绝缘、全密封结构,防凝露,外壳应满足使用场所的要求,应具有防水、耐雨淋及耐腐蚀性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X级。
b) 仅采用负荷开关的环网柜,用户侧必须装有可靠的断路器保护或熔断器。 c) 环网柜柜体内电缆头需加装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 5.4 中压电缆
中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进出开闭所、配电室内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按远景规模设置。主干线应选用3×300mm,支线应选用3×150mm,单台配变、箱变进线选用3×95mm铜芯电缆。 5.5 低压线路
(1)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TN-C-S接地方式。
(2)低压线路一般采用电缆线路,电缆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纵向阻水的铜芯
电缆。主干线采用150mm,分支线采用70mm。
5.6 电缆通道
(1)电缆管道与其他管线的间距需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2)敷设电力电缆应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3)穿越住宅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应采用抗压力保护管。其它区域应采用
非金属保护管,上部敷设水泥盖板。 (4)电缆中间接头处应设置中间井。
(5)在集中敷设地区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实际使用管数20%(最低不少于2孔)
的保护管,作为事故备用孔。
(6)电缆排管建设时应同时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
(7)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电缆井的两端,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
型号、规格及起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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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缆路径上应设立明显标志,采用多种形式的标志标明下有电缆管道,标志应与
小区环境协调。
5.7 配电室
(1)配电室一般按2台变压器配置,负荷较重可考虑3台变压器。中压接线宜采用单
母线分段带联络开关,开环运行。低压侧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设联络开关,必要时设置低压备自投。每段母线设2到4台低压出线柜(配4~16回出线)。 (2)配电室中压进线柜按照开闭所开关柜选型原则配置。
(3)配电室变压器容量宜采用400、630、800kVA。与其它建筑物合建的非独立配电
室应采用SCB10及以上型干式变压器,配温控装置和冷却风机,带有金属外壳,设置主变超温远程告警装置。干式变压器容量一般不超过1250kVA。
(4)低压开关柜宜选用抽屉式成套柜。进线总柜、联络柜应配置电子控制的框架式空
气断路器,配置电动操作机构。出线柜开关采用塑壳空气断路器,配电子脱扣器(带三段保护);当出线电流大于400A时,采用框架式空气断路器。
(5)按照变压器容量的20%-40%配置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
投切、分相补偿以及抑制谐波等功能。
(6)配电自动化功能:配置站所终端(DTU),可采集10kV开关柜、配变、低压开关
状态量、遥测量,可进行遥控操作。
5.8 低压电缆分支箱
低压电缆分接箱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进出线采用条熔开关或塑壳断路器。分接箱外壳外壳采用SMC(玻璃纤维增强聚脂)环保绝缘材料。
5.9 接户线
从低压电缆分支箱进入计量表箱的低压线路为接户线。接户线按照该表箱接带的户数,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考虑需用系数后选取,截面不得小于16mm铜线。
6 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 6.1 基本要求
(1)进出线方便,接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并满足环保、
消防等要求。
(2)开闭所、配电室应独立设置。当条件受限时,可与建筑结合,但应设在地上一层,
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商场用房等公建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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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使用的各种管道,不能在站内通过,同时上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防止漏水。开闭所、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不应为居民住宅。 (3)开闭所、配电室应采取屏蔽、减震、隔音措施。
(4)开闭所、配电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必须完全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同时要
考虑事故排风装置,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
(5)开闭所、配电室内应同步建设通信通道。 6.2 环境要求
(1)独立设置的开闭所、配电室,其外观造型、建筑风格、建筑细节、建筑色彩和其
外立面主要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融入整体环境中。 (2)开闭所、配电室的进出电缆管线应隐蔽设置。 6.3 消防要求
(1)油浸式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应当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
池或挡油槛。开闭所、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配电站的门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开闭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米应设二个出口。变压器室的门、配电室的门应向外
开启。
(3)开闭所、配电室内应配备干粉灭火器,在室内设置专用灭火器具安置的场所,设
置地点应明显和便于取用。
(4)高层建筑物内的开闭所、配电室等,必须设置有火灾报警装置。 6.4 照明要求
(1)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V低压电源。
(2)配电室内设备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操作走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
应大于3.0米。
(3)每个站(室)配置一套事故照明装置。 6.5 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中上部的配电室,应充分考虑相应电气设备的水平、垂直运输通道及对楼面荷载的要求。
7 附则
7.1 本标准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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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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