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货物办理。
第24条 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通过。
1.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 2.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 3.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
当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时,应安装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所在横断面位置,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 内超限、超重货物装车数,并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四章 途中检查
措施,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超限、超重车运行途中的检查,落实区段负责制。
第27条 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 1.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 2.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
3.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
4.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盘除外)。
第五章 超限、超重车运行
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核对挂运请示或预报内容,制定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三),纳入日(班)计划。挂运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超重车前,需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
相邻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批示电报号码、车种车型、到站、品名、超限等级、超重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第29条 车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并将调度命令交值乘司机。
第30条 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
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第31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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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铁路局应于每月5日前,按格式六、格式七要求统计上月本局管
第26条 超限、超重车的途中检查是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
第28条 铁路局调度所接到车站挂运请示或邻局预报后,应根据超限超重
局批准。
1.列车经过车站时,与邻线线路上车辆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50毫米; 2.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在300毫米至350毫米之间者每小时运行速度(以下简称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于300毫米者禁止会车。曲线地段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地加宽。
3.挂有中上部半宽超过1800毫米的超限车的列车,区间禁会动车组、直达特快旅客列车、特快旅客列车和特快行邮专列。
4.挂有超限车的列车在CTCS-2级区段的区间禁会动车组。
第33条 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 第34条 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
第35条 各站应将接发超限、超重车组织办法,超限车固定通行线路及其限界纳入《站细》管理。
第六章 电气化区段运输
1.在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L≥350毫米时,可不停电运输; 100≤L<350毫米时,加盖绝缘软盖板后,可不停电运输; 50≤L<100毫米时,必须停电运输。
2.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在线路平面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时,应按每超过100米增加3.5毫米的附加安全距离计算(不足100米时四舍五入计算)。
第37条 电气化区段使用的绝缘软盖板必须是经过铁道部科技鉴定,并经省部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认证的产品。使用前须经耐压试验合格,使用过程应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规定。
第38条 铁路局应指定绝缘软盖板苫盖、撤卸站,绝缘软盖板苫盖、押运人员必须经过铁路局培训合格。
第39条 绝缘软盖板的苫盖、撤卸、途中故障处理必须在无电区进行。
第七章 专列运输
监护、监测运行的重车,可开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列。跨及三局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跨及两局运输时,由相关铁路局协商决定;局管内运输时,由铁路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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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与邻线列车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36条 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停电、不停电运输的条件:
第40条 对国家重点工程和国防建设急需运输的特大型设备和需要派人
门研究制定运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42条 铁路局须成立专列运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列运输方案在本局管内的实施。
第八章 建筑限界管理
行检测,并将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铁道部备案。
第44条 建筑限界资料应包括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断面图,以及线路的相关技术资料(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最小道岔辙岔号等)。
第45条 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上需要临时缩小既有限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书面向铁路局申请,铁路局审核后上报铁道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46条 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缩小原限界。设备和建筑物违章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应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限期拆除。
第九章 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简称国际司)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在接到有关国铁路商定超限货物的文电后,会同运输局(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共同审核确定。对于可以接运的,除以电报答复有关国铁路外,还应通知国内有关国境铁路局。
国境站接到邻国铁路国境站的预(确)报后,须做好接运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超限货物到达国境站后,应根据本规则第10、11条的规定,向上级请示装运办法,根据批示的装运办法及时组织换装。
第48条 经由铁路运输的出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装车站应按本规则第10、11条的规定,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审核后向运输局和国际司请示。国际司接到请示后与运输局协商(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并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同相关国铁路商定,商定结果通知运输局,由运输局下达有关铁路局。
第十章 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令办理,铁路局调度所间须互相进行预报。铁路局在接到铁道部下达的调度命令或接到邻局的预报后,要及时纳入日(班)计划,将车辆向指定到站挂运。沿途各站应快速挂运,不得积压。车站回送长大货物车时,应填写“特种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注明到站和调度命令号码。
第50条 铁路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次月长大货物车使用计划。每日18点将自局管内的长大货物车的出入、现在车位置、空重状况,按车型、车号、位置、发站、到站及时登记,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51条 长大货物车应严格按照车辆技术条件运用。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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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专列开行前,批准单位应召开运输协调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和部
第43条 铁路局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定期对管内建筑限界进
第47条 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铁道部国际合作司
第49条 长大货物车的备用、解除、使用和回送,应根据铁道部的调度命
参数表见附录一。
第52条 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和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见格式四和格式五。
第十一章 附 则
以本规则为准。
第55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56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同时废止。
第53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54条 铁路其它有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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