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就拒绝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参考结论
1、史建华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之规定。 3、无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参考理论分析
(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 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乙:如果受益人没有放弃追偿的权利,但是,找不到责任人,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甲:下面这个案例,说的就是,开始找不到责任人,以后责任人又被发现了。让我们看一看。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能。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
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27万元。
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讨论:
施救费1500元和货物损失7000元王某是否应退还给保险公司?
本案参考结论
王某只需退还保险公司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500元。
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赔付了王某车损、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和施救费,因此保险公司就以上三项保险金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赔以上三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王某与肇事司机私下约定放弃对车损及第三者责任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