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两个材料,讨论关于“征收城市增容费”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实效、效果、效益。 13.[材料]
反观辛普森案的诉讼过程,当警方怀疑系辛普森作案准备对他逮捕时,就通知了他的律师,之后又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为他辩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辛普森始终保持着沉默,无论他本人还是他的律师团都不承担证明他无罪的举证责任,相反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责任由发动起诉的控方承担;为此,他们准备了上千件的证据,其中在案发后最初赶到现场收集证据的若干名警察作为控方证人都一一出庭作证,并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作为决定本案命运的主审法官和陪审团,则完全站在控辩以外第三方的立场上,倾听双方的发言,分析双方的证据,特别是12位陪审团成员,是随机从304名候选人中按照既定规则产生出来的,没有特殊的背景,没有显赫的地位,都来自最基层的社会,与控辩双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并且都是法律外行,在连续长达258天的法庭审理中,中断与外界的联系,一言不发,面无表情,最后本着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凭着他们的“天地良心”作出一致裁决:“奥伦多.詹姆士.辛普森无罪”。 [要求]
结合本材料,分析讨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14.[材料]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进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 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自打交了1万多元的交通违法罚款后,老杜两口子的生活就被打乱了,“每天在家就是复习交通法规”。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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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认为,“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是交管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执法手段”。新交法赋予了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交警拥有执法权,暗中执法正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为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现场疏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其中也包括暗中执法。
有出租车司机就此事发表感言:我们开车走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值班的地方,还要不要遵守交规?我们很多驾车人都有一种心理,好像遵守交规是为对付交警而不得已的行为。现在设置交通电子眼的目的也就在于针对这种心理与现象而设的吧。如果哪天我们的驾车人独自一人行驶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的路上,仍能自然而然地按交通规则开车,那电子眼就可以休息了。电子眼刚刚开始不久,碰到这种事恐怕也是头一次,应该有个改进的过程,所以把板子打在交管上有点感情色彩。我倒觉得驾车人应该多想想自己如何守法。“这个人不知道这里不能这样走”恐怕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否则还怎么去执法?我们这里,讲借口而推避责任的事太多了。这里更不应该以农民还是律师来划分该不该遵守交规的界线。 也有社会人士认为:作为司机,无论是什么水平的司机,不管有什么理由都必须遵守法规,不能因为不懂法就可以违法,然后人们对他们表示同情,这不符合情理。“杜宝良违章事件”其实暴露出另一个问题,这就是对交法普及教育不够。我国现行的新交法是40多年出现的第一部交通法规,到现在实行才一年多,而各地相关细则实行的时间更短,因此需要几千万有车人以各种方法进行交通法的普及宣传。制定法规的目的是让人们都遵守,如果仅仅靠罚那便偏离了制定法规的目的了。对于司机来说,有义务主动学习新交法及相关细则,不应该以不知道等理由推托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说这件事有什么意义,那只能说暴露了交通管理的弊病和驾车人素质这一现实。此外,这也正是一次对新交法的普及教育。 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在日常的执法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在告知违章中,就没有很好考虑到,现实中一些公民还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了解违章行为。在今后的整改中,要强化交通标志,使人一目了然。市局将整改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6月13日,杜宝良在律师的陪同下,就“万元罚款单”一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40岁的杜宝良告诉记者:“这是我平生第一次打官司。” 杜宝良的律师王英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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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出处理。” “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告诉庭正式向杜宝良发出了《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为:“杜宝良:你诉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一案的起诉状,本院已于2005年6月13日收到,经审查,你的起诉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在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后,杜宝良表示,过去他一直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这次是他平生第一次走进法院大门,而且还是“民告官”,老家的人都知道了。但现在他改变了以前的想法,“那么多人帮助我,尤其是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我也开始知道一些法律知识了,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了。” [要求]
结合本章及本编知识,就上述案例进行自由讨论,特别是着重分析“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15.[材料]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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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有四位法官支持他;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摘录整理自德沃金的《法律帝国》和《认真对待权利》、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麦考密克和魏因贝克尔的《制度法论》。
[要求] 根据材料,试讨论:1.立法与法律解释如何相互衔接,确保法律的“善良”品性?
2.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之间是如何互相支援的? 16.[材料]
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太阳快落山的时候,一个雅典人在监狱里面喝下一杯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个人就是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雅典公民大会以“渎神罪”(苏格拉底主张人在作出决断时,心灵中总有一个守护神告诉他该如何做,这就意味着他只相信自己的守护神而不尊重城邦的守护神)和“蛊惑青年罪”(蛊惑青年不尊重长辈,苏格拉底认为尊重长辈但不能盲从,需要判断是非对错,首先要遵从真理)判苏格拉底死刑。当时苏格拉底有两种途径免遭死刑:一是缴纳罚金,以罚代刑;二是按照他的学生设计的逃跑路线逃跑。但苏格拉底宣称:我是无罪的,所以谈不上“以罚代刑”;尽管评审团(500人组成,280人判有罪,220人判无罪)的判决是错误的,但作为公民我却没有理由不遵守它。因为法律给你利益时,你就遵从它;而法律要惩罚你时,你就回避它,这怎能配称为公民呢?最后,苏格拉底慷慨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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