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作业题

——《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426-427页。 [材料二]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主要分为公法与私法。这种划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法学家看来是基本的和必要的,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也是明确的。法学家的论文、专著以及法学院学生们的习作,一般都涉及到这种二分法的讨论,而且学者和学生们往往是采用过去讨论中出现的权威性见解作为论述的可靠依据。欧洲和拉丁美洲的学生们一跨进学院,就碰到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并且往往不加批判地加以接受,从而很快在此基础上形成他们的法律观点。许多普通法系法学家对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作法进行攻击。他们认为,这种划分(英国法学家T.E霍兰德称之为?巨大的分裂?,the mighty cleavage)既不准确,也无必要,而且令人茫然。然而,大陆法系法学家对这种划分基本上是持赞同态度的。他们认为,公法和私法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当这种划分未被完全采用时,他们就积极批评现存的法律制度没有准确地理解和认识现实社会生活的根本性质。值得庆幸的是,这个问题正由法学家继续不断地进行研究,法学家们深信,最终可以通过法学将公、私法划分清楚。”

——[美]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讨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需要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9.[材料]

(一)《汉谟拉比法典》第17条规定:“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第18条规定:“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十二铜表法》第4表第2项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第3项规定:“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第5表第8项规定:“获释奴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第8表第3项规定:“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6条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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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四)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一个人人享有议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人类历史的发展,请思考和分析人类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规定的历史演变过程,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10.[材料]

2004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查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

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的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种“应当”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在这次人代会上,刘如军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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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协委员也曾提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并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

他们认为,“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见义勇为者奖励可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献身程度、事情发生时的危急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有效后果等来决定。 ——毛磊:“见死不救,能否用法律拯救”, 载《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5日,第13版。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运用本章原理分析该立法建议的利与弊。 11.[材料]

据2004年5月26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26日在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密云“2·5”特大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所长孙勇、政委陈百年和县文化局文化委员会主任王海燕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对其立案侦查,不久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人员拥挤、踩踏,共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经查,这是一起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过去,发生类似的责任事故后,一般仅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像这样依法进行司法提起公诉的极少。因为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如果仅仅是给予纪律处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难以给遇难者家属以合理交代。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渎职者处理轻描淡写,也难给其他公务员以教育与警示,难以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上演。

还须看到的是,如果上级与纪检部门不将涉嫌渎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在包庇与纵容犯罪;而司法机关如果不采取法律行动,本身也就是一种失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构成犯罪的,不论是谁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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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材料,分析法律责任的功能。 12.[材料一]

城市增容费,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就业而收取的费用,其中大学生也被列入其中,这种费用的收取一般是省会城市、直辖市以及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大城市,目的是为了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分担该地由于人口膨胀而引起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

从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一开始,人们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就没有停止过。赞成者认为,对于非自然人口的数量增加,城市的治安成本、供水供电成本、管理成本等都会相应增加,适当对外来人口收取费用符合市场规则。对于大学生收取费用不能因为其身份的不同而改变规则,否则对其他人群来说就不公平了。反对者则认为,一个城市不是当地人的城市,应该是全国人民的城市,不能因为出生地点的不同而所受的待遇就不同,收取费用本身就带有歧视性质。对于大学生而言,收取城市增容费更是不合理,这种人为的设置障碍不仅对大学生就业不利,同时也不利于本地经济的发展,不符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经济规则。

例如,学生小张96年为留在沿海某省城共交了6000元的城市增容费。他说,这笔费用对于刚刚读完四年大学的学生属于沉重的负担。虽然用人单位已同意接收,但是由于他是外地户口,必须交纳城市增容费,这样市人事局才开接收证明,否则用人单位也没有办法给其落户口。据悉,每年因为交不起费用而无法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工作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在少数。国家新的就业政策中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进城指标,户口限制,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允许毕业生跨省就业。 [材料二]

据山东省公安厅的消息,从2004年10月1日实施“户籍新政”后,山东省取消“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不准再收取城市增容费。广州市也从10月1日开始,取消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据悉,此前,广州市从1993年开始对办理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人员按不同类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每人3500元到13000元不等。厦门市、潘禺市、青岛市等城市也相继取消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作法。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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