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将良性违法的情况归纳为( )
A.公民个人违抗的那些法律,乃是被认为不正当地损害了他们根本利益的法律,其目的并非要世人关注他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而是借此施加政治压力,以促使新法律的制定
B.公民个人认为按照某个法律的命令去做则是不道德的,或者认为不做那个法律所禁止的事则是不道德的,于是必须去违反法律
C.公民个人之违抗法律,不是因为该法律本身会产生不道德的结果,而是他们试图借机反对他们认为是不正当的个别法律,或者政府的某项政策
D. 其目的是要世人关注他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而非借此施加政治压力,以促使新法律的制定
48.对行政执法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 B.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 C.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D.行政执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49.“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是指( )。 A.客观事实 B.证据事实
C.客观证据及法官的主观逻辑推理共同组成的“法律事实” D.实际上发生的,排除任何主观性的“真实状态”
50.甲因乙不能偿还欠款将其告上法庭,并称有关证据被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时予以扣押,故不能提供证据。法官负责任地到公安机关调查,并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此举使甲最终胜诉。从法理学角度看,对该案的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
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51.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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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52.类似“焦点访谈”这种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监督属于( )。 A.国家机关监督 B.社会舆论监督 C.社会组织监督 D.人民政协监督
53.下列哪些不属于我国的国家监督体系(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的监督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54.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B.法律职业伦理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伦理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
C.法律职业伦理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 D.法律职业伦理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 55.下列有关法律职业思维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法律家的使命除了追求法律正义外,更应该追求自然正义。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有时可以抛开法律程序
B. 分清案件事实是法官判案的基础,因此,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是紧密相联的,法官无需对它们进行严格区分
C. 法官在适用法律条文时,为了保持司法标准的统一性,必须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D.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只能驳回 56.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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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即诉讼程序 B.即程序法
C.包括公法程序和私法程序
D.是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57.( )最早使人权成为了评价刑事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 A.边沁 B.贝卡利亚 C.萨默斯 D.洛克
58.“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模式要求( )。 A.法律必须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B.法律必须为实现制约国家权力提供制度支撑 C.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价值归依
D.法律应确保国家民主化进程不中断,民主化程度不断深入 59.下列哪些属于“以人为本”理念或思想( )。 A.“民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 B.“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C.“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D.“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60.下列关于中国法律发展的推进力量,哪一种是恰当的?( ) A.政府主导推进法律发展 B.人民大众主导推进法律发展
C.政府与人民合力推动法律发展 D.英明领袖以一己之力推动法律发展 二、材料分析题 1.[材料]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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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11页。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讨论法学产生的条件。 2.[材料]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他1897年著名的演讲《法律的道路》中说道:“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因此他提出了坏人理论:“如果你们仅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别的,那么你们就必须从一个坏人而不是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坏人只关心法律知识允许他预测的物质后果,而好人却从更为模糊的良知命令去寻找其行为的理由——不论在法律之内或之外”。
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卢埃林认为法学研究的重点应当从研究规则转变为观察司法人员的实际作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因为规则本身是不确定的。弗兰克认为,法律规则不是法官判决的基础,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的因素决定的,法院的判决是极为不确定的和几乎难以预见的。据此,现实主义者提出要从研究“本本上的法”转向研究“行动中的法”,要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成果来研究影响判决的现实因素。
按照哈特的看法,现实主义者不能解释事实,这是因为他们从一个纯粹外在的观点(外在的观点即纯粹从一个观察者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规则)去考察法律现象。问题不在于法律现实主义者是糟糕的律师,而在于他们是糟糕的心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尽管他们求助于心理学和社会科学去解释法律现象。哈特认为,社会现象——一种至少部分是由人的判断、选择、合作等产生和构成的现象——如果不采取他所说的内在观点(内在的观点即从一个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规则)就不可能被完全理解”。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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