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规范杭州海关审单作业模式,严格管理,统一标准,提高效率,促进廉政,根据海关相关政策法规和海关总署《通关作业改革指导方案》、《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海关审单作业指在各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和隶属海关通关现场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在内的整个系统。杭州海关通关管理处是杭州关区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通关管理和业务运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监控海关作业单证的流转,指导、检查和监督关区审单作业。

第三条 审单作业以报关人正式申报的电子和书面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为标准,以风险分析及信息技术为手段,对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填制格式的规范性、正确性进行分类审核。审单作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海关的规定实施归类和估价,确保报关单电子数据与书面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单证一致相符。

第二章 电子审单

第四条 电子审单指运用通关信息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软件,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数据状态判断条件、通道选择决策条件、预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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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控条件、逻辑检查条件及其他控制条件,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并根据审核结果自动确定报关单电子数据的通道流向,同时,根据通道流向不同,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通关管理处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设置或调整通道判别表参数。

第五条 海关收到报关人正式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电子审单软件首先按预先设定的审核判断条件参数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六条 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退回报关单电子数据,允许报关人修改后重新申报,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并作退单记录。

第七条 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软件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货物进出口时,如与申报日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海关计算机系统审核日期的汇率、税率计算。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可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货物运抵指运地前,向指运地海关提前申报。申报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指运地海关计算机系统审核日期为准。

第八条 海关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表参数转往以下三个海关作业环节,并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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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布相关指令:

(一)转由审单中心进行专业化审核,并自动对外发布“等待处理”指令;

(二)转由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处理,并自动对外发布“现场交单”指令;

(三)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并自动对外发布“办理放行交单手续”指令。

交由放行环节复核放行处理程序仅适用于部分特定企业或特定货物,并且只限于已经实行卡口管理的现场海关。

第九条 经电子审单转由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处理或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核销征免税证明,核注舱单、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核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备案数据。

第三章 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 第一节 职责

第十条 杭州关区实施审单中心专业化审单。审单中心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对经电子审单环节分拨到审单中心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专业化审核。

第十一条 专业化审单应以贸易管制措施、税费征管、贸易及业务统计等有关法规及报关单填制规范为依据,并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注册备案管理数据、设定的标准参数和其他参数、各类综合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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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数据,审核报关单数据。

第十二条 专业化审单包括常规人工审核和重点人工审核岗位。 第二节 常规人工审核

第十三条 常规人工审核岗位关员应全面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并重点按电子审单结果提示信息审核下列数据的合理性、可靠性与规范性:

(一) 进出口口岸及口岸与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二) 收发货单位、地区及其与海关监管方式、商品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进口货物境内目的地是否为货物使用地的地区代码,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是否为发货地的地区代码;收发货地区与监管方式及货物属性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三) 申报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规范,能否满足海关审核商品归类、价格审定、监管证件审定及执行其他职能的需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商品编号(含附加号)是否对应;

(四) 审核运输工具名称和提运单号是否均已输入,是否符合海关业务作业要求;审核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与口岸类别及运输方式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五) 审核海关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征免规定及经营单位、商品种类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六) 审核是否应随附许可证件,相应的证件代码是否已填报在许可证号、随附单据及备注栏中,许可证件与海关监管方式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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