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支付乙方应结货款时扣除。 8、 9、
乙方于商场或专柜所做任何形式广告或布告需经甲方事先同意。 甲方根据商场商品的整体布局,可与乙方协商调整经营面积和位置,
但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与乙方达成协调协议。
第八条
1、
商品管理
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经相关行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甲方处销售。 2、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根据季节和甲方的要求,及
时调整各类商品,以提高专柜业绩。 3、
乙方承诺在甲方处销售商品的种类、系列或式样不少于当地其他商场,
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不高于同期当地其他商场的实际销售价。否则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外,乙方应就此承担五千元以内的罚款。 4、
如乙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则甲方对乙方按以下标准处罚:
(1) 甲方对乙方至少给予五千元罚款;
(2) 对顾客的赔偿由甲方按嘉鸿时尚广场《服务承诺》执行,赔偿费用由
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合作的前提为正规的、高品质、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品牌
商品,因此甲方杜绝任何批发市场或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甲方的商品商场,如乙方违反,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没收全部此批货品,给予已销售金额十倍的罚款并终止合同。 (4) 其它相应的法律等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信誉受损,乙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6、
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所有商品的出入
须遵守甲方的规定。
第九条
售后服务
1、 2、
乙方保证所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并对其实行三包。
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其有关规定,对
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处理决定。 3、
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时在顾客售后服务方面,必须无条件的按嘉鸿时
尚广场对顾客的《服务承诺》执行,并由嘉鸿时尚广场客户服务中心全权解决。
第十条
人员管理
1、乙方为销售商品,应派具有该项目商品专长、技能并经甲方认可之服务人员一到两名(不少于50平米/1人的标准),常驻甲方之专柜。
该人员须是乙方的职员,持有工作证、健康证、身份证,必须事先经甲方审核同意,经过甲方统一培训方可上岗。乙方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定;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3、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离职后5日内,如未能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更衣柜钥匙及其它应交物品,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预交押金。
4、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如有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有义务在3日内撤换人员,如情节严重这须在24小时内撤换该人员;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并提供培训。
6、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授权人、受雇人的行为,因非甲方所能控制而在商场受到伤害,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乙方如为派遣人员或者擅自撤回派遣人员,既视为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柜。
8、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卖场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愿按甲方规定接受处分,因此造成的处罚,乙方同意甲方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对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该违规
人员,若因此而影响商场信誉、权益时,乙方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促销及宣传
1、
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
销活动。 2、
甲方展开促销活动时,乙方应给予合作,以求共同发展,所涉及的经
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如不原分担经费,可事先申明不参加本次活动,并在营业区明示)。 3、
乙方须无条件的执行嘉鸿时尚广场VIP卡及累计消费卡的使用标准及
规则。 4、
乙方须无条件的执行嘉鸿时尚广场的《顾客生日礼惠卡》的使用标准、
结算标准及规则。 5、
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或信用卡,乙方应全
力配合,并依甲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折扣部分的分担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可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 6、 7、
乙方进行个别的宣传及促销活动,须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的商品或服务在其他商场或专柜、商店、连锁商店有折扣特卖活
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使其设置于甲方专柜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2、 3、 4、
乙方累计6个月未完成任务指标;
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 乙方擅自截留销售货款;
乙方随意停止营业,或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该专柜以及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事宜; 5、 6、
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违反任何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形; 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
后的次日,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清理并交回经营场地,结算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 一方处于非正常经营或破产、停业状况时;
2、 一方的资产或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 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㈠款情况,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没收作违约金,如损失额高于违约金,其不足部分,乙方须继续补偿。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柜或终止合同,除须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自撤柜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标准赔偿甲方。
4、 乙方擅自截留销售货款,须向甲方交纳截留款额,并处以最低五千元的罚款(不低于截留款项的五倍)。
5、 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装修工程,影响商场正常营业。须按每日五百元向甲方交纳损失费。
6、 若乙方在经营场所交付次日,仍未能进店装修,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合同一方暂缓对违约方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不代表放弃本合同赋予应有的权利。
8、 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此导致甲方权益遭受损失的,乙方同意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乙方因以下情况所受的损害,甲方可以免赔偿之责: 1、 甲方为维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须暂停营业。 2、 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爆炸、战争或者劳工纠纷。 3、 乙方因不遵守本合同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所致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