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3) 各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限时条例,不得规定某一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产品来提供,也就是在国内产品配额来源中,必须对国外产品的来源采取一致性待遇。

(4) 各成员方所规定的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 (二)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保护原则,又称为唯关税保护国内工业原则,它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对其本国的工业保护只能通过关税来实现而不能采取其他非关税措施。 关税措施明显好处:

(1) 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2) 关税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 关税税率有利于实现公平贸易。 (三)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削减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载进一步提高。减让表的已约束税率在3年内不得提升,3年后如要提升也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的成员方协商。 关税减让原则不同于关税保护原则,关税保护原则体现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肯定关税保护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提倡各种非关税的保护措施;而非关税减让是在肯定关税保护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削减关税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其实施的方式是对等和互惠的,所以,这两项原则不能相互取代的。

(四)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又称为公平贸易原则,是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各成员方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应该采取不正当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倾销实际是企业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以打击竞争对手而占领的市场。 (五)一般(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时,禁止实行数量限制,消除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主要形式,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期限内规定某种商品进出口数量的行政措施。

(六)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任何成员方对本国制定和实施的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贸易政策等都应当予及时公布,以便其他成员方政府及贸易商了解和知悉。

第三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例外 一、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一)一般禁止例外

(二)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 (三)为保护幼稚工业允许的例外 (四)在意外情况下的限制 二、保障措施例外

在成员方遇到进口急剧增加而所以其的严重困难时其有权在防止和补救损害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定内,对激增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①企业严重开工不足②工人大量失业③企业经营亏损等。

三、区域贸易安排例外

(一)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含义

“ 应理解为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总协定中的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差别在于:前者对集团外国家实行统一关税,后者则允许集团内国家对外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

(二)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要件

1、不论是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关税同盟的自由贸易区成员间的贸易。而不是增加非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间的贸易障碍。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必须包括绝大部分的贸易范围、目的是为了避免“并真正欲在区域之内实施自由贸易,而系欲就某些特定之产品形成优惠安排以排除或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的情形。

3、过渡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时,应订立“临时协定”即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时间表

4、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内对外所实行的关税和贸易限制大体上不得高于或威于其建立之前各组成领土所实行的关税和贸易限制的一般水平。

5、任何关贸总协定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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