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的配备标准为学生配齐舒适的课桌椅。破损的课桌椅得到及时维修、加固或更新。根据学生的身高,按照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通知》(鄂教基[2003]27号)要求及时调整课桌椅高度。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校级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须接受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学科专任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健康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和新进教师省级统一招考制。中小学教师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有良好的师德;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初中教师学历逐步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在职教师每五年须完成国家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班主任专题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要求。全体专任教师掌握必须的信息技术。
第十八条 中小学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根据办学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从事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劳动技术室、电化教育和教学装备等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和学籍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学生生活管理员。
第十九条 学校规范实施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100%,初中达到98%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与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学校德育活动丰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落实实验课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开足学生分组实验。规范使用教材,认真落实校本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体育、健康、艺术和国防等教育工作。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生能掌握两项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一项艺术技能;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8%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制度。不断完善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定期组织教师间的交流与教学研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记录和科学评价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整洁美观;校园环境体现育人功能。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依法治校。学校内设德育、教学、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设学科组、年级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行校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家长学校以及家长委员会等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德育、教务、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远程教育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等都有健全、规范的工作制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制度健全,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规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落实家庭贫困生资助政策,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常年公示,收费行为规范。学校财务公开透明,实行民主理财,账目清楚,资金使用效率高。学校无举债建设现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台帐清楚;学校设备使用效率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制度,实行免试入学;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中小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学生睡眠时间;严格按规定规范教材、教辅资料管理,适度布置学生家庭作业。不分重点班、快慢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