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开招标操作规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提供采购需求书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组织招标
(一)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1.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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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预告。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在预告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二)编制招标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4.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格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5.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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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6.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7.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三)发布招标公示、公告
1.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招标文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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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前来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 4.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开标、评审和定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一般从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由委托代理协议履约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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