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第八章 单一来源操作规程

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前将采购信息和拟定唯一供应商(或单一品牌产品)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并接受供应商登记,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招标失败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除外。

单一来源采购对象是指:向唯一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的产品。

二、提出采购理由和依据

采购人根据公告登记结果,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依据,书面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书面批复意见。

三、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四、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须知、合同书范本、响应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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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4.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五、发出谈判邀请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谈判邀请书,提供采购文件。 六、组织谈判 (一)组建谈判小组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二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小组原则上在谈判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一般从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专家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由委托代理协议履约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4.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一名人员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 (二)谈判评审

1.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与供应商谈判。

2.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最终报价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经谈判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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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臵标准的,报采购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继续谈判;采购人不能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臵标准的,作谈判失败处理。

4.对出现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采购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五、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九章 协议供货简易程序

一、协议供货项目确定

(一)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以及价格、服务承诺、限额标准等内容,并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供采购人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工程、货物、服务的一种协议供货方式。

(二)协议供货项目适用于涉及采购人多、金额小且具经常性的通用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类和部门集中采购类通用项目。 (三)政府集中采购类协议供货项目范围、期限、限额标准(参照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做到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招标,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各县(县级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增补。

部门集中采购类协议供货项目,经同级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及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协议供货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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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的项目,经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招标

(一)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委托人核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协议有效期、评标标准、中标比例、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或服务提供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需求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报委托人核准确认后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协议应明确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臵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等事项。并将协议采购供货协议报委托人备案。

三、协议供货的执行

(一)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须将协议供货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人,同时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文件内容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臵、售后服务、代理商联系名单、供应商承诺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二)采购人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及有效期内的采购项目,应当执行协议供货规定,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另行组织采购,不得向非协议供应商采购。

采购人在实施项目采购时,应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的产品,并自行选择协议供货范围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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