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案)(-06-04)资料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

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二十五、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情况,应当

依法及时、准确公布。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六、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格。”

二十八、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九、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四)“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三十、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修改为:“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或者“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矿山、冶金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

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四)矿山、冶金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