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规范类(24个) 1.资产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保险费。所申报的金额将以批单的形式加入到相关项下的保险金额中,其后本条款的规定将完全恢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保险单制作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内容与条款及其任何部份,无论是由何人所草拟或预备,其条款内容均视为保险人所制作。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标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批单、现在或以后可能附加的补充合同及其各段上的标题,仅为参考之方便,对其条款描述的内容无任何约束力与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抢险施救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立即进行必要的抢险施救工作,而导致无法保留现场,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效力,但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做好相关记录。若条件许可,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的拍照或录像工作。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取费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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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后,在损失项目的取费标准上遵循如下原则:
1.按**行业规定执行; 2.各项目的取费标准:
①土建项目按当地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执行;②其他建设、安装工程施工、修复预算标准按出险时《电力企业安装工程定额标准》执行。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完全置换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如果保险财产遭受全损而无法修理,则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的基础应为受损财产的完全置换价。“完全置换价”是指在损失发生之际,以相同型号、性能、规格和质量的新财产置换该受损财产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xx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保险人亦可提前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或拒绝接受续保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抵押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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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日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免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索赔时,如果预计损失金额不超过RMB 元(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人保留检查现场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索赔时,
(一)如果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本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本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二)本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险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三)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四)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本保险人有权对该“不诚实行为”的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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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六)本保险人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本保险人将像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七)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本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约定保险单为首层保险单,且扩展保险单不予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提供优先保障,一旦发生本保险保障范围内同时也在被保险人取得的其它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或损坏,承保人将不考虑其它保险的存在,对被保险人做出赔偿,同时承保人放弃向其它承保人可能有的求偿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头两次每次损失赔付100%; 第三次损失赔付80%; 第四次损失赔付60%; 第五次损失赔付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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