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参保大学生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5%,基金承

担75%。

(三)参保大学生在一级定点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

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

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六条 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

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七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

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基金起付标准),由个人和校学生医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

人承担30%,校学生医保基金承担70%。

(二)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同意在学校指定的校外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检查费、治疗费(不含药费),个人承担40%,校学

生医保基金承担60%。

(三)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或突发疾病在合肥市或异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承担

40%,校学生医保基金承担60%。

第十九条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

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

支付:

(一)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二)健康体检、免疫接种、健康(心理)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

所发生的费用。

(三)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汗斑、医

学美容等门诊医疗费用。

第六章 住院、门诊特殊病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肥市城镇

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大学生不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学生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合肥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并经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诊治。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经合肥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

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

支付。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患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详见附件二),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照片交至校医院(医保办)(咨询电话:2903425),由医保办负责到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

遇。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经治医院,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选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如需更换门诊特殊病定点医院,应在每年的9月份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医保办,由医保办负责统一到合肥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

续。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异地急诊住院

联系电话:0551--3536111)。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市医保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

构。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一个月内,将转院申请、异地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单据、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交至医保办,医保办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结算。

第七章 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在非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门诊治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

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医院为学校指定的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的首诊医院(急诊除外)。学校指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十家:安徽医科大学第一、第二、第四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传染病院,合

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合肥市口腔医院。

第二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凭本人病历在校医院挂号、就诊、取药,个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30%,不再组织报销。

第三十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须经首诊医生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校医院院长(医防科)签字同意(急诊除外),方可转市内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急诊当日或次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校外定点医院大型检查(CT、磁共振、中风预测、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等)或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以及特殊治疗项目,在检查及治疗前须出具校外定点医院就诊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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