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题及答案(5)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 )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 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 )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美元。
A.140万 B.168万 C.210万 D.280万
10.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
以高价租用甲的房屋,致使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订立,随后丙借故说不能租用甲的房屋。对此,下列说法中( )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
A.因为甲与丙并未签订合同,甲无权要求丙承担合同责任 B.甲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合同责任 C.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D.甲可以选择其一
11.乙欠甲1万元钱到期未还,甲多次索要,乙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现甲得知丙欠乙1万元钱,要求乙向丙催要,乙未作任何表示,甲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
A.抵销权 B.撤销权 C.代位权 D.转让债权的权利 12.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认定( )。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8题,每小题1分,共8分,错选、漏选均不得分)
13.根据相关理论知识,请判断下列部门法中( )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合同法 D.税法 1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有下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中( )可以由董事会直接做出决议。
A.决定减少注册资金 B.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选举和更换董事
15.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要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 B.在乙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乙公司 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 D.在乙发出承诺同时到达乙公司
16.在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是关于要约邀请的一些说法,其中( )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且是正确的。
A.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B.即使收到要约邀请的人为此已经做了准备工作,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C.接受要约邀请的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失,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7.债权人欲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
A.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B.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C.债务人原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新债权人行使 C.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不受债权人转让的影响
18.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C.以投资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请求的,则不再予以清偿 D以投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其主要区别是( )。
A.外资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一定不能取得这种资格B.外资企业必须有法定的注册资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有运营的资本即可 C.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者只能是外国的公司 D.外资企业可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无权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20.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10题,你认为正确的请在答题纸上写上“√”,错误的写上“×”,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2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无条件提前收回投资。
23.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既要遵守其本国的有关法律,也要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
24.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之间存在着冲突,具体适用时外商投资企业法优于公司法。
2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26.王某在一家从事计算机的销售业务的公司(以下称甲公司)里任董事兼经理。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兼机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得知这一信息后,提出了异议。本案正确的处理结果是合同有效,但所得收益应当归甲
27. 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甲交货,且乙接货,但该合同因形式欠缺而不成立。
28.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是成立并生效。
29.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6万元,后来因故甲未支付定金,此时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0.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苹果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苹果20万公斤,货款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以高价卖给了丙,乙于是向法院起诉,在其诉讼请求中,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法
院应予以驳回。
四.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本题型共6题,每小题5分,共计30分) 3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评价有些商场的“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的规定。
32.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33.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近10年,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和论证的不足,尤其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存在和作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现有公司法理论和学说已现出陈腐和保守,现行立法也时常发生与公司运营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司法和执法工作的尖锐冲突,公司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愈突出,公司法修订和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显而易见。请从关于是否可以建立一人公司、公司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最低出资等等角度谈谈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
34.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必需接受一些服务,而与服务的提供者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如物业管理、住宿、医疗等,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会因为意外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引发纠纷,如某地发生一起在宾馆住宿,房客被害死亡,其家属将宾馆高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这里面实际上是法律上经常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面对这类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或者平衡二者的冲突,或选择保护一方的利
益。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前面提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的?
35.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亦应遵守这一原则,请结合我们所学到的主体法中,谈谈我国是否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这一原则,并加以分析说明。
36.有一个消费者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台热水器,因热水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了爆炸事故,该名消费者的身体和财产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现他要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请你告知该消费者他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获得救济,说明其各自的利弊,并且给消费者一个建议,使其能够获得最大的赔偿。
五.法条评析:(本题共计10分)
37.《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方案设计:(请按要求为客户提供一个法律意见书,本题型共10分)
38.某高校A拟与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从以下几个方面写出
不少于100字的法律意见书: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案例法理分析题:(本题型共20分)
39.案情:原告(某省经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中发有限公司)于某年8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规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CIF天津746美元/吨,总价为250万美元,装运期限为该年10月10日以前。合同还规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同年9月19日,原告请上海某银行开出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为此支付了开证费用。同年9月24日,上海某银行通过电传向香港三和银行开出第LC434100000号信用证,同日香港三和银行电话通知被告收到了原告通过上海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被告通知香港三和银行拒收此已迟到的信用证,并于同日给原告发来传真,称鉴于原告迟延开出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利润损失5万美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极不合理,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并赔偿其利润损失20万美元。
2.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本案在受理中,法院内部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虽然于装运前20天向上海的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但被告直到9月24日才收到原告开出的信用证。可
见原告确已构成迟延履行,被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迟延数天开出信用证,是因银行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对此并无过错,即使迟延数天,也未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无权解除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被告均已构成违约,应当各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3.答题要求:a.语言通顺,尽量用法律术语;逻辑性强,论点明确,论据充分。b.主要论述方式:本案中,原告是否违约?违约的性质?被告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每涉及一个问题时,就应当把相应的法律概念的定义及特征等理论问题加以阐述;c.由于本案涉及信用证的问题,所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分析;d.亦可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的有关规定来比较分析。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B 3. C 4.C 5.B 6. A 7. C 8. B 9. A 10. D 11. C 12.D
二、多项选择题:
13. ABD 14.BC 15. AC 16. ABD 17. ABCD 18. AC 19. BC 20.BCD
三、判断题:
21. √ 22.×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四、简要回答下列各题: 31.[答案要点] 32.[答案要点]
此题中商店的告示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也有弊端,即内容常常显失公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就是免责条款,从而损害对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此题中的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
对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规范不同于对一般合同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的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特殊规范有: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⑵格式合同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此题中以店堂告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形式免除了自己一方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33.[答案要点]
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非常容易导致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最终导致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设立法人人格权否认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既可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可以解决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
34.[答案要点]
旅馆与旅客之间首先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旅客支付一定的住宿费,旅馆向旅客提供一定标准的客房和相应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馆当然的义务,在学理上称之为附随义务;旅客在旅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馆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这样的损害是旅馆自身还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只有证明损害系旅客自身过错造成的,旅馆才不承担责任。
35.[答案要点]
我国目前的主要法律中比较明显地违背这项原则的就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这些法律中给予了外国投资者很多的优惠,例如,外商可以在注册资本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营业执照,在税收方面,也享有多方面的优惠,这些都是超国民待遇,违背WTO的有关原则的。
36.[答案要点]
该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商家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显然该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因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五、法条评析 [答案要点]
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时,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亦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须遵循以下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的先履行抗辩权确立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切实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本应先为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虽履行但履行
不符合约定的一种制裁。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是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且互为对待给付之债已届履行期;双方互负之债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有未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此题测试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问题。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何谓先履行抗辩权,其存在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理解。
六、方案设计题: [答案要点]
1.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49万,因此,不能成立。
2.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法律要求不能超过20%,而协议出资为52万,15万的出资已经超过了20%的比例。
七、案例法理评析题:
对本案的评析: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以前,合同同时规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如何理解上述两个条文之间的关系呢?我认为,这都是对履行期限所作的规定,如果原告没有收到被告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那么原告应于1994年10月10日以前20天,即9月20日以前开出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被告通知原告装船日期提前或推迟,则原告应于准确的装船日期前20天向被告开出信用证。本案中由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出正式通知,因而原告仍应于1994年
9月20日以前向被告开出信用证。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应在1994年9月20日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原告委托上海某银行为其开出信用证,该银行应为原告在履行债务方面的代理人,该银行按期开出信用证,表明原告按期履行了债务,否则将构成违约。从本案来看,尽管原告在1994年9月19日便申请其委托的银行开立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为此支付了开证费用,但该银行迟延到9月24日才通过电传向香港三和银行开出信用证。根据1992年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ll条第1款的规定:“如开证行以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须再以邮件确认。”因此上海某银行通过电传向香港三和银行开出信用证的时间(9月24日)即为信用证的开出日期,亦为原告实际履行其义务的时间。由于原告委托的银行已经迟延4天开出信用证,据此原告亦构成迟延履行,不论该银行因何种原因而发生迟延,其开证迟延均应视为原告的迟延。原告不论是否于其与该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而追究银行的迟延责任,对于被告来说,原告毫无疑问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在原告迟延4天履行开证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来看,被告不履行其交货义务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如果原告的迟延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可依法解除合同;二是根据原告的违约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下面对此分别阐述。 ⑴.关于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
待的经济利益。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仅限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几种情况,虽然没有明文表述为根本违约,我国将其称之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英美法的“根本违约”实际具有相似的功能。一旦构成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反过来说也只有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本案来看,如果按照《公约》规定的标准来衡量原告的违约行为,显然因原告或一个合理人并不可能预见到原告迟延4天开出信用证会导致被告的订约目的落空,因此还不能构成根本违约。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原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我认为也不构成根本违约。一方面,被告作为出卖人,其在购销合同关系中的期待利益应为获得原告按合同规定交付的价款,获得全部价款也是被告的订约目的。那么原告仅仅迟延4天就使被告完全丧失了上述的期待利益并且致使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了吗?当然不会。因为迟延交付并不等于不交付或无力交付,更何况原告仅迟延4天开出信用证,迟延时间很短,完全不能表明其将拒绝付款或不能交付货款,从而使被告的订约目的落空。另一方面,原告迟延4天开证,并不会给
被告造成重大损害,因双方采用到岸价格(CIF),被告要负责承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原告迟延4天,将使其蒙受更大的租船费用、仓储保管费用等,甚至可能遭受某些违约罚款,但这些损失因迟延期限很短,因而毕竟是有限的。尤其因为双方的交易是购销马口铁,不会发生在短期内货物价格急剧波动,货物不会在短期内发生毁损灭失等问题,因此迟延数天绝不会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不会影响被告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尤其应当看到,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时,非违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意味着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非违约方应当向对方规定一个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若在该期限到来后仍未履行,则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迟延开证后,被告应当立即为原告确定一个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在该期限到来后仍未履行时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在原告仅迟延数天的情况下,被告既未催告,也未确定延缓期限,就要求直接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
⑵.关于被告是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相应义务的履行。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正当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并不构成违约。因为行使抗辩权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与违约行为在
性质上是根本有别的。那么,本案中,原告迟延了4天开出信用证,被告可否据此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交货义务呢?我认为被告可以相应推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完全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一方在行使该权利时,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针对对方违约情况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的义务,换言之,拒绝履行的义务应与对方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之间大体相当,具有某种牵连性或对价性,保持一种利益平衡的状况。在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情况,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另一方只能相应地同时推迟自己的履行义务的期限,而不得拒绝以后的履行。只有在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方能拒绝履行。而在本案中,被告仅在原告迟延4天开证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显然已根本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结论:我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是合理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能主张合同在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利润及要求赔偿因被告不履行而使其遭受的利润损失。原告只能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不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擅自解除合同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原告迟延4天开证,也构成违约,这实际已经构成了双方违约,按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亦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多支付的租船费及罚金等),但因为原告并未拒绝付
款,因此被告不能要求赔偿利润损失。
诚信问题(一):政府诚信原因及对策 问题:
1.不依法履行承诺、不及时兑现政策,且有时承诺不够具体而显得假、大、空。 2.政策的制定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够高、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
3.少数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滥用权力和各种“假大空”的失信行为,阻碍了社会信任程度的提高。
4.一些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言而无信,缺乏责任感,欺上瞒下,以权谋私,乱收费乱摊派。 原因:
1.没有摆正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位置。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仍受权力本位、官大于民的传统观念的支配,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可以不受约束和任意行使的。极少数甚至认为,政府是为着公共利益行使权力,因而可以享有不守信用的特权,以至于滥用公共权力。
2.没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常常只顾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以致牺牲诚信,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没有准确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和科学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科学、持续、协调发展,以致为着所谓的“政绩”和“发展地方经济”,不负责任、不求实际地大干、盲干,乱许愿、乱承诺,甚至弄虚作假最终失信于民。
4.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对策:
1.建立社会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度。在保证经济社会安全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快解决公共信息依法公开和共享问题,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听政制度,以获得社会对政府的信任。
2.政府的决策要科学化(包括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两方面)。政府的决策,特别是重大的决策都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程序来完成。
3.政府的决策要民主化。政府的决策尽量要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公众的作用。
4.加强监督制度。探讨党内纪检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监督形式合作的可能。对不讲诚信问题进行曝光,形成对政府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 5.重视诚信教育,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例如,可以开展建设“诚信海口”活动,培养“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切实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思想教育,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诚信问题。
6.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把政府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防止行政恣意和滥权行为的发生; 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建立公务员守信规则。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加强纪律约束。
诚信问题(二):大学生诚信问题 问题: 1.拖欠学费
虽然贫困生确实因家庭困难交不上学费,但其他原因拖欠学费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例如:新生入学时,为争取延交学费、免交学费、贷款等,隐瞒家庭情况,加大了贫困生工作的难度。每年交学费时,总有相当一部分怀着各种心态的学生能交却不交,用家长给的学费上网、消费的大有人在,一边拿着父母的辛苦钱“潇洒”,一边跟学校说家里困难。 2.“枪手”替考
“枪手”这个词不知从什么时候在我国的大学校园里开始流行开来。凡是考试,都可以请枪手,冒名顶替进场。”小到期中、期末测验,大到四、六级、 计算机等级考试,这样的做法既让学习头痛的学生通过了考试,又让成绩好的学生赚了额外的生活费,看似达到了“双赢”的效果。所以,这种方式越来越广泛地在学校“蔓延”开来。 3.简历注水,签约草率
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把“注水”这招用到了自己的简历中。大学四年虚度光阴了之后,发现别人的简历比自己的要厚很多,看看自己薄薄的没有任何含量的简历,为了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岗位,竭力发挥包装之妙用,夸大其辞,甚至不惜造假;伪造计算机、英语等等级证书,虚假文凭、虚假学生会主席满天飞。然而,不负责任草草签约又毁约等等情况已不属个别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4. 助学贷款到期不予归还,甚至换名更姓逃避还贷。相当一部分同学在毕业离校后,都杳无音信。有同学的学杂费、住院医药费都是所在学院为其垫付的,毕业后也一走了之,再无任何消息。还有个别同学毕业实习期间借实习单位的钱,承诺工作后在工资中扣还,但毕业后工作不到半个月则欠下借款不辞而别,使得用人单位函告学校请求帮助追讨欠款。 原因: 1.历史原因
(1)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急剧变迁发展,带来了社会主流道德体系的相对滞后和规约失范,是产生社会诚信危机的历史原因。
(2)当前的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的伴生物。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每当社会发生大的变革、转型的时期,就会产生一定的思想混乱和伦理迷失,导致行为秩序混乱。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道德体系还没有能够马上建立起来,社会的变迁发展与道德规约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历史反差,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道德历史真空”,造成人们的社会行为失范,从而产生了社会道德危机,诚信危机就是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表现。所以说,诚信危机问题具有深厚的历史原因,是转型期社会道德问题的历史积淀程度必然爆发的结果之一。
(4)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对外的窗口越开越大的同时,资本主义的糟粕也混在先进技术之中进入了中国,而校园是接受新鲜知识和前沿学科的先锋,但是我们相应的抵御措施却缺少变化。道德建设的滞后让众多国人坚定的信念轻易输于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拥护金钱至上“真理”的人越来越多,诚信的地位越来越低,这种状况越来越对原本宁静的校园产生冲击。 2.教育原因
(1)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归根到底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个方面诚信问题的集中反应。 (2)大学生群体从家庭中来,家庭的熏陶对学生的素质有着绝对的影响,当代大学生多数为独生子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长期处于家庭的百般呵护之下。不少在骄纵中长大的大学生,于是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很多临时毁约、不信守承诺的做法,他们常常不认为是错误的。“这是独生子女一代人身上普遍存在的通病”,这也是导致学生诚信观不强的一个主要因素。
(3)小学、初中和高中包括大学是学生诚信道德培养的温床。一是教育只管“知”,不
管“行”;二是教育里只有知识教育,而无情感教育。 3.现实原因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了整个社会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信用危机。北京的舆论界称此为“诚信”危机,而这一危机已经涉及到了中国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政府到媒体的公信力,从体育到教育,再到金融界。大学生诚信在不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和充满诱惑的价值观下自然不可避免地产生危机。 对策:
1.社会评价机制的健全 没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机制,诚信问题始终不会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社会上日益泛起的“金钱至上”的思想已经渐渐进入大学校园,“金钱”成为人们衡量一个人社会存在价值的唯一标准,这种以金钱为评价体系主体的方式是不健康的。我们评价一个人的标准有很多,比如能力、学识、胆魄还有诚信等,我们的社会评价机制和体系应该多元化,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础上,健全社会评价体系对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以及诚信意识的培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教育制度的完善
(1)实际上,大学生的失信行为背后也隐藏着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因素。就目前来说,我国大学生还缺少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大学生缺少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就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没有责任心,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律意识,失信也就不足为奇。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对称,也是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诱因。
(2)“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约束是必要的,包括一系列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教育制度需要以多元化的建制来适应人才多元化的需要,即以多元化的制度为多元化的人才开辟多元化的成才之路。然而,人才培养多元化的每一条新路,都存在着被权、钱、关系网堵住的可能。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操作的,任何制度都难免有漏洞,这意味着作弊、腐败、以权谋私等等不诚信的现象还是要继续发生,教育领域永远不可能是一片净土,教育界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只是社会问题的一个分支,因此加强和完善教育制度迫在眉睫。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在大学生中表现出来的诚信问题实际上是与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不久前,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和浙江省教育厅专门发放通知,要求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在教育系统中形成“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4.用人制度的健全
在录取人才时要坚持两手抓,一是要有业务能力;二是人品要正。业务再好,人品如有问题,我们宁缺勿滥。通过这些办法,让每个大学生从进校门的第一天就意识到,诚信是进入社会的通行证,那他自然就会去注意这些问题。 诚信问题(三):企业诚信问题 问题:
1.生产经营企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国计民生。
2.披露虚假广告及财务信息,欺骗公众等行为屡见不鲜。 3.随意拖欠银行贷款,债务逃废严重。
4.企业之间三角债、多角债现象严重,形成恶性循环。 5.企业和企业之间合同履约率低。
6.偷、漏、骗税,逃、骗汇、诈骗等情况普遍,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多。 原因:
1.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是企业诚信缺失的一个主要社会因素。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主要目的。同时, 剧烈的社会变革,导致大家道德滑坡和信仰倾斜,出现了大量的历史性诚信缺失现象。 2.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使企业诚信缺失的主观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却未能及时根据改革进程转变职能,出现了政府与市场界限不清、政府对市场监管不力、政府与企业的职责不分等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同时,政府制定政策的不稳定和不连续性,使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
3.法制不健全,失信成本低也是一个客观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经济的诚信秩序已被打破。没有健全的法制做保障,我国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也就没有足够的力度, 使失信者得不到强有力的制裁和惩罚, 诚实守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好处和保护,结果导致守信收益小,失信成本低,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企业背弃诚信。 对策:
1.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诚信问题”是个社会性问题,既有个人诚信,也有企业诚信,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中,一家企业试图通过正常经营、树立品牌、扩大市场,往往不但要承担正常的经营成本,还要承担产品被假冒的经营风险。必须全民共建共治,企业的信用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2.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诚信政府,发挥导向作用。政府信用问题对整个社会信用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因此,首先要建立诚信政府,规范政府行为,改变政府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胡乱作为,跨越权限任意作为的职能“缺位”“错位”“越位”现象, 凡是政府“越位”的,一定要退出;凡是政府“错位”的,一定要予以纠偏;凡是政府“缺位”的,一定要按合理原则补缺。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导向作用,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确立诚信制度,支持诚信,严惩失信,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3.加强诚信立法,严格诚信执法,设立诚信监管机构,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应尽快制订企业诚信法规,明确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关系,不断完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明确责任,营造一种“失信违约,寸步难行;诚信守法,一路前行”的诚信环境。设立诚信监督管理专门机构, 及时对各行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记录不良经历,一旦发现不诚信行为,要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欺诈者不仅要受高额的经济处罚,而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加大失信者的成本,鼓励诚信经营,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 问题:
1.脏、累、险,是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显著特征之一。 2.吃、穿、住、行的条件恶劣。
3.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现状的存生,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等的。
为了挣更多的钱,时间对农民工来说至关重要,他们只能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得更多的报酬。尽管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待遇仍然是很低的,是无法与一般城市居民相比的。除了维持生计支付必要的也是最起码的生活费用外,所剩结余也便微不足道了。即便是这样多数农民工却还不能及时领到应有的工钱。也正是因为农民工这种强度大、时间长的劳动状况,使得农民工基本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样周而复始的生活,因而在城市接受培训
和学习也成了多数农民工可望却不可即的“奢侈事”。
4.缺乏病残和失业应有的保障。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依然是农民,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工作,但与同一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存在着较多的差异。农民工不是被单位以工人的身份来看待的,在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上,农民工和拥有城市居民户口的工人是非常不平等的。在从事最脏、最累、最险的工作过程中,遇到生病,甚至工伤事故,单位只给予少量微薄的补偿金,许多情况下,连这点微薄的补偿金也无法保证。在失业保障上,企业一般是不给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的。当农民工被所在企业解雇或自己辞退工作以后,这部分人就会暂时或很长时间的成为无业游民,生活就会失去保障。 原因:
根本的原因还是出在我国历来实行的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
1.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主要是为了达到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迅速推进工业化,使我国摆脱贫困、走向富强这样一个目的。
2.国家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并不是有意通过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政策来损害农民的利益,而是从实现工业化这个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暂时牺牲农民的利益,待国家实现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的问题”。但是,在二元户籍制度实行的这么多年来,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的越拉越大。
3.时至今日,该制度的这一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二元户籍制就像一块烙铁分别给市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凭借这种不同的身份,城市居民就能享受到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城乡隔离越隔越深,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工的权益被远远的排除在了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现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是格格不入的,诚然,与我们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格格不入的。 对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不能忽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以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真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1.通过宪法实现农民工权益的统一保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应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样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通过宪法赋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亨有尊严、自由、权利,保证农民工在城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保证农民工物质帮助权及其它各方面权利的实现。 2.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正为因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脏、累、险的特点,工伤事故在农民工身上发生的频率也较高,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工伤事故面前更是孤立无援,因此,对工伤事故的事后救济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已建立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更需要真正的将其落到实处,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恶劣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导致患病成为农民工普遍而无法避免的难题。患病也是农民工最为害怕的一个问题,因为除了身体的痛苦外,患病还往往导致他们失去本来的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在吃、穿、住、行都万般简陋的农民世界里,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4.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长期在外从事脏、累、险的工作,积劳成疾,体弱多病,因此,养老保险对农民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流动性强是农民工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使得他们在年老退休时到何处去领养老保险金成了一个难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工作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难题。这样的制度一改以往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减少不同地区划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的同时,也为建
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奠定了基础,排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更好的为建设服务。
5.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和学习。在众人眼中,农民工是体力活的代名词,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看法,这种歧视性的旧观念是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的。农民工虽然来自农村,但在城市中,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科技的进步同样要求农民工掌握各种劳动技能,这样才能更好的从事各方面的工作。因此,对于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来说,加强对其技术培训和学习也是需之所在,这对农民工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公平亨有权利的体现。
6.关心和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享受学校教育的问题,也是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少年儿童中占有的比例日渐增多,这部分小孩是否享受教育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未来的繁荣。农民工的子女长大成人后不应该重演父辈“城市边缘人”这一角色,而应在祖国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应加大力度调整和改革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制度,消除歧视,允许其在公立学校上学,免除他们的“借读费”,实现在教育领域的真正公平。 二、关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 问题:
1.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认为就业仍然是村和集体的事,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在调查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有些村领导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成村与村民的共识。
2.社会保险开展难度大,覆盖面窄。从调查情况看,全区无地或少地村的社会保障当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障覆盖面窄。目前我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全区大多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没有解决。 二是保障数额偏低。目前我区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大多数参保农民都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数额偏少的问题,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目前我区大多数村已无土地,但这部分村的村民多数还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是生活补助少。由于村集体企业少或效益不佳,许多村资金积累不多,仅靠有限集体积累来对村民或仅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生活补助,且补助额度偏低。
四是失业农民依然存在。农村无地后,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但有相当一部分中老年村民无业在家,仅依靠村积累或土地补偿金进行生活补助也难以维持长久。
3.就业安置困难。从我区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将不断增大。从无业农民情况看,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失业比率比较高。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四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五是失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
4.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原因:
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报纸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该标准,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虽然各地区不同,一般以现金作为补偿的应该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浙江省的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征地价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费用)为100,被征地收益的分配大致为:农民5%到10%,村级组织占25%到30%,企业占40%到50%,各级地方政府占20%到30%;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的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大部分以货币补偿为主。
2.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规范。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而“农村集体所有”的涵义包括3个方面:①村农民集体所有;②乡(镇)农民集体所有;③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在实践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正因为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特点及征地程序的不规范,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对策: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研究解决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问题,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1.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
(1)保障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街道核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
(2)保障形式。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①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根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我区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与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②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实际测算标准(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组成,政府出资部分也一并记入(记贩利率同上)。在其未就业时,可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从征地安置补助费留存中解决;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不再享受生活费补助;因年龄偏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就业的人员,在到达养老年龄时,可享受与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专户亦与之相衔接。缴费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③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16周岁以下),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④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建立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3)资金筹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4)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2.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失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总抓手,不断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村办集体企业安置就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
①.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因此,要继续依托失地劳动力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②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③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
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①培训方式。采取定单培训和意向培训的方式进行。定单培训即针对用工企业所需用工条件,对征地农民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培训后由企业负责安置就业。意向培训即根据农民的技能需求和就业愿望有选择性地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后组织参加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②资金筹集。采取从征地调节资金中留存一部分、村集体出一部分的办法解决,保证有充足的培训经费。
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培训经费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农民培训要求联系培训单位,与单位协商所需费用,并印制成培训券发放到农民手中,由农民持券参加培训。具体办法是:对现安置在村办企业中的劳动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一次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现从事个体或失业农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的必要条件。
(3)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并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新办企业安置失地农民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村改居后的公益性岗位、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村劳动力,尤其是4050人员,并同时享受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4)健全完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问题:
一、教育机会的不公
1.近年来,由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地区内校际教育资源的差别引发的“择校热”愈演愈烈,不少家长宁可花重金择校,也要让子女挤进重点学校。
2.有些学校因利益驱动,就巧立名目设立分校(名校办民校),名正言顺地收取择校费,导致了校中校、校外校的产生,为教育腐败提供了温床。然而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的择校费,却让很多家长“望学兴叹”。 3.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入城,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义务教育
阶段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人口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当地的教育经费,造成入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据中国儿童中心2002年至2003年对9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年龄段中近9.3%处于失辍学状态,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
4.在高等教育领域,招生名额分配明显趋于失衡,发达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市的高考招生分数远低于其他省区,这势必造成了教育机会的不公。 二、教育过程的不公
1.由于地区间经济状况的不同,导致办学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造成了不同地区学生享受到的教育资源不同;而教师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也使得学生接受到的教育有所不同。 2.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和社会减轻了办学压力,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自主选择学校的机会,理应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民办教育的发展遇到了一些障碍,诸如民办学校规模难于扩大、教育质量难于提高、社会舆论难于认可等问题,一些规模较小依靠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举步维艰。 三、教育结果的不公
虽然教育只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基于不公平入学条件毕业出来的学生,社会很难区分其真实水准,从而导致就业竞争的不公平。相对于名牌、重点院校的大学生而言,不少一般本科、专科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似乎存在“品牌劣势”某沿海城市在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时,甚至打出“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谢绝入内”的标语,严重破坏了就业竞争的公平性。 原因:
1.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1993年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的目标。21世纪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已经达到4%,但是还没有达到国家标准(4.4%),而世界发达国家已经超过5%。
2.中央财政过多用于高等教育,而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不足。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我国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学校生均日常教育经费与人均GNP的比例为0.05:0.15:1.93,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相差悬殊。研究表明,基础教育阶段占有政府经费分配比重越大,则经费分配越趋于公平,也有利于保证教育机会的公平。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在三级教育上生均投入相差过大,导致了教育投资内部结构的不合理。
3.东、西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教育经费的投入失衡。1995~2002年,东部3市(北京、天津、上海)与西部5省区(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和青海)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差距从3.23倍扩大到了3.85倍,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差距从2.65倍扩大到了3.39倍。城乡之间教育经费投入的差距则更大,以2002年为例: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为5800多亿元,而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教育经费投入的失衡造成了办学条件的失衡,继而会导致教育观念、教师素质、科研能力等软资源的失衡。
4.同一地区,地方财政对强校的投入高于对弱校的投入。一些官员热衷于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的建设,把有限的财力、物力都投入到重点、示范学校中,而对普通学校,特别是一些弱校则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有限的教育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导致了同一地区校际教育发展的不平衡。
5.重普教轻职教的观念,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教育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在层次结构、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以及办学形式等方面还不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办学机制不够灵活,教育设施、设备亟待改善等问题,人才培养的数量、结构和质量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6.缺乏有效的管理、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使民办教育举步维艰。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缺乏权威性的规划、统筹与协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也存在问题,如有的学校在招生时夸大承诺,再者就是乱收费、高收费,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形象和生源。民办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学生学费、个人财产投入、社会捐资等,这部分资金毕竟很有限,使之经常面临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但民办学校在申请贷款、得到国家资金扶持方面却相当艰难。 对策:
1.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重。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三个增长”和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尽快实现;加大调整教育资源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区域分配、校际分配的力度,促进教育全面发展。
2.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发展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教育。
(1)国家财政要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加强对边远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逐渐缩小东西部地区基础教育间的巨大差距,确保边远地区和偏僻省份的同龄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接受教育。
(2)东部发达地区要向教育基础薄弱的中西部贫困地区加大对口支援,通过支教或远程教育等形式提高中西部地区教师教学水平,同时国家应该采取优惠政策进一步为西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造条件。
3.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1)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要将九年义务教育落到实处,切实改变农村基础教育落后的面貌。
(2)高等教育阶段,建议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措施,解决高等教育高收费、低就业率问题,为贫困地区出来的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
4.坚决限制和缩小教育差距。取消重点、示范学校制度,禁止对重点、示范学校在财政拨款、师资配备、招生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尽可能从资金、信息、生源等方面,给条件较差的学校以必要的重点扶持,抓好薄弱中小学的改造工作,缩短并力争消灭重点与非重点之间、城乡教育之间不平等的硬件差距。 5.政府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建议在城市中设立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难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口子女应享有同所在城市学龄儿童一样的入学待遇和入学标准。建议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作为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经费。
6.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应当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政府和教育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资助。
7.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力度,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2)教育部门要统筹配置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安排好招生和就业工作,使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之间公平竞争。
(3)职业学校要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和“订单培养”,改革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和培训结合,为企业输送他们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使学生人尽其才,实现个人发展,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 8.切实解决屡禁不止的乱收费问题。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制度建设,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
聚沙成塔,涓涓细流,汇成大河。
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13亿人汇集起来,就是一笔了不起的财富。
今天我们之所以要大力提倡节约,原因就在于,从大处讲,它是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从小处说,它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且要靠每个人去亲身实践。 (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节约资源
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及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深刻认识节约的重大意义,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节约真正落到实处。
古老的中华民族,节约理念深入人心,节约之风代代相传。《墨子?体过》中说,“俭节则昌,淫佚则亡。”汉代贾谊在《论积贮疏》中有言:“用之亡度,则物力必屈。”诸葛亮说:“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唐朝诗人李商隐写下了“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的著名诗句。明代朱柏庐在《治家格言》中写道:“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在古人的眼中,节约,既是修身养性所必须,同时也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 节约是一种美德,是一种修养。节约是对自身欲求有节制,对国家、民族、家庭、自我负责任;而奢侈浪费,挥霍无度,往往是败家败国的重要原因。
节约是一种力量。节约往往和进取、积极、奋斗、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相关;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单位重视节约,就能更有计划、有目标、有条理地去实现自己的追求。
节约,是为子孙后代造福。节约体现的是一种忧患意识,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深谋远虑,是为子孙后代着想的未雨绸缪之举。
中国共产党人向来重视节约。毛泽东同志说,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他向全党全社会提出“勤俭建国”的大政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国家越发展,越要抓艰苦创业。”他提倡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艰苦奋斗,要“反对高消费”,“反对各方面的浪费”,“反对腐败”。江泽民向党的领导干部提出,要“带头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结合时代特点和我国国情,突出强调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性。今天我们讲的节约,内涵更为丰富和深化,它要求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并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厉行节约的行动纲领,我们要认真领会,努力实践。
(二) “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
节约,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节约,首先是由我们的国情所决定的。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据统计,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耕地不到1/2,森林不到1/7,大多数矿产资源的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并且,我国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40%以上,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
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5个百分点,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能源、矿产、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而目前能源短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软肋”,淡水和耕地紧缺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面对这种情况,节约资源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节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造成资源消耗快、利用率低,再生率不高,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长速度,资源环境的瓶颈约束日益加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某些生产、建设、流通、消费领域,浪费资源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一些重复建设项目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城市建设贪大求洋,汽车消费追求豪华型、大排量,有的产品过分包装,一些活动讲究排场、大吃大喝,等等。这些现象,不仅造成资源供求矛盾日趋尖锐,而且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尽量避免各种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要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较快发展,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节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本世纪头20年,我们要实现经济总量翻两番的目标,任务光荣而又艰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我国的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化不断推进,城市化步伐加快,资源需求必然持续增加,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节约资源,合理地保护和利用资源。节约资源,控制和降低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对于确保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厉行节约,是我们面对资源短缺的唯一选择。厉行节约,是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必然途径。 倘若我们为一代人的享受断送了未来发展的根基,我们的民族将因此而面临困境;倘若我们为了一时的富裕而不顾脚下的这片土地,那么总有一天我们会永远失去自己的家园。 三 “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
节约是长久国策,不是权宜之计。节约,不仅仅是对人、财、物的节省或限制使用,而且还包含了如何使用才能更加合理、恰当和高效。地球上的资源在总量上是有限的,所以,无论是发达抑或落后,富裕抑或贫穷,都需要厉行节约。节约是一种世界潮流,是当代世界各国的共识。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要认真领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厉行节约。
厉行节约,就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力求尽快在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取得重大进展。要加快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注重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国民经济信息化,推广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产业的发展。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资源循环式利用,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倡导社会循环式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要着力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质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厉行节约,就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政策体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注重运用价格、财税、金融手段促进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和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措施。要完善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要建立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强制制度,
完善重点耗能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特别要加大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厉行节约,就要在全社会确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要大力倡导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逐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节约型消费模式。要在全社会大力推广节约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方式方法,使每一个社会成员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使节约每滴油、每升水、每度电、每斤粮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提倡节约,不是抑制人们正常的健康的消费,不是让大家过苦日子;而是要培养更加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把消费引导到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轨道上来。
积羽会沉舟。如果每个人都不注意节约资源,那么我们的资源将无法承载中华民族的发展之舟。
滴水亦成河。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厉行节约,汇集起来将支撑我们走向光明的未来!
收入分配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因素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以前的劳动作为唯一的分配要素转变为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分配;由以前的政府主导型分配转变为市场主导型。在我国旧的分配体制被打破的同时,新的分配体制尚未建立起来,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农民工收入过低的问题等。深入研究和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综述——关于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问题 1.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衡量居民收入总体差距扩大的指标主要有基尼系数、实际收入和金融资产等。从基尼系数来看,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我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21~0.24,城市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16~0.18,说明当时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基本上呈现一种平均主义的趋向。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综合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而且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曲线来看,仍将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居民实际收入来看,一方面,我国有相当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到2005年底,我国仍然有2350万农村贫困人口没有脱贫,基本上处于绝对贫困的行列。依靠各种救济生活的城市居民大约有2000多万人。这就表明,我国城乡绝对贫困人口有4300多万以上。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后,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我国已经涌现出了相当多的百万富翁和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也已经出现。可见,实际收入出现了扩大的趋势。从居民金融资产来看,也出现了扩大的趋势。我国城乡居民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已经突破了15万亿元的大关,但分布是不均的少数高收入者掌握了大部分存款。除此而外,债券和股票也被少数高收入者所掌握。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趋扩大。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城乡居民的可统计的收入差距经历了缩小、扩大、再缩小、再扩大四个阶段。1997年之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进入改革开放之后的第2轮扩张期。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可统计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到3.23倍,2004年和2005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3.20倍的高位上。如果加上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要更大。
3.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部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各地区居民的收
入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最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慢。到2005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8645元,是全国最高的地区;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7990元。在区域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区域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而且落后地区的收入差距要大于发达地区的收入差距。
4.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为当前我国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1978年我国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是1.38:1,2005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约5倍。
收入分配领域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少数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的问题) 当前我国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1978年我国最高收入行业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是1.38:1,2004年我国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最低的6.13倍高收入行业基本上集中在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我国的垄断行业不是在自由竞争条件下通过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形成的,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而形成的垄断。有的垄断行业利用行政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使得不同行业间、企业间的经济效益偏离平等竞争条件下的行业平均利润率。有的垄断行业违背国家政策和法规滥发奖金和福利,职工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脱节,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劳动贡献和风险程度。这些部门或行业职工收入水平远远高于竞争条件下职工收入水平。导致一方面是企业乃至于全行业亏损,另一方面却是职工收入的大幅度上涨的奇怪现象。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是由行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造成的, 更多的是由行业的行政垄断性质造成的。
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职工收入更多地和行业性质有密切联系,而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显得弱化,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导致V侵蚀M,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再生产,而且直接削弱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弱化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家庭或个人的收入具有强烈的刚性,不利于职工分流,直接制约了部门或行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原因: 1.这些垄断行业大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者是关系国民生计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行政垄断性,其利润率水平偏离了竞争条件下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形成高额垄断利润率,为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提供了物质基础。 2.我国的国有垄断企业大多数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和动力,为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提供了内部条件。 3.国家对国有垄断行业的工资外收入缺乏宏观调控,使这些行业的收入分配处于失控状态。
对策:
1.打破垄断是治理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措施。垄断行业可以凭借垄断地位制定垄断高价,获得高额利润进而提高该行业职工收入,引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乃至混乱。这就需要以打破垄断为突破口,尽可能减少垄断行业。除了极个别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需要保持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以外,其他的竞争性领域都需要引入竞争。当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例如,汽车行业一度成为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实行国家
所有和国家经营,而现在汽车行业成为竞争性最激烈的行业之一。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垄断性行业借涉及国家安全或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阻止引入竞争,因为这里直接涉及到这些行业的切身利益。
2.对于确实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也需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通过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构建多元的投资主体和全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企业制度约束分配。
3.对于少数保留的垄断行业,国家可以制定收入分配指导线。收入分配指导线可以是有弹性的,即收入分配在某一区域内;也可以制定最高指导线,即收入分配不能超过某一最高标准。
4.对垄断行业征收垄断税。垄断性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在竞争性行业,通过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率,而我国的垄断性行业都具有行政垄断的性质,凭借国家赋予的特有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不应该归某个行业或企业,而应该通过征税的方式收归国家所有。
5.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一是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要透明化,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要货币化,减少直至取消实物分配;三是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要规范化,减少和避免分配的随意性。
二、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分配不规范问题
1.制度内收入分配平均主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相当严重。一方面,在现行的工资制度中,不同级别、同一级别的不同档次之间工资差距过小。工资未能够充分体现个人的职责和贡献;另一方面,奖金和福利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发放的,而且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大,进一步加剧了平均主义倾向。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外收入迅速增加。工资外收入有一部分是合理的,属于对职工工资和额外劳动的补偿。主要是不合理部分迅速增加,不少单位擅自提高奖金的发放标准,扩大范围增大工资外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主要来自“小金库”和预算外资金。
3.不同地区之间,同一个地区不同的部门之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差距悬殊。 原因:
一是在制度范围内平均主义分配的存在,不利于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别是不同级别之间和同一级别不同档次之间收入差距过小,使职责、贡献与收入相脱节,遇到风险就相互推诿,不负责任,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二是灰色收入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分散了政府机关的精力,甚至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小单位”的创收上,滋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败坏了党风和政风,引起社会的不满。 三是地区之间和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 对策:
一是要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目前我国公务员收入明显低于社会其他许多行业职工的收入,不利于高素质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也为不少行政机关进行或明或暗的创收提供的借口。因此要全面地大幅度地提高公务员的收入,由目前的处于社会各行业的中等偏下提高到中等偏上水平。
二是要按照公务员的职责和贡献与收入挂钩的原则,打破公务员收入的平均主义分配状况,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三是规范公务员的工资外收入,除了必要的奖金津贴以外,其他全部进入工资序列,同时取消实物分配,将实物分配货币化。
四是将必须保留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国库,不能作为本单位的帐外资金实行体外循环。
三、农民工收入过低问题
第一,工资率低。由于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加班加点和牺牲节假日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的所谓“正常现象”,导致实际的工资率非常低。 第二,收入水平低。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又苦又累的工作,但收入水平非常低,据调查,各地农民工的收入大约只能相当于本地城市职工平均收入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如果把城市居民享受的隐性收入也算进来,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会更低。
第三,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障,一旦遇到风险,则完全由自己承担。 第四,农民工收入缺乏正常的增长机制。
第五,农民工的收入没有保障,欠资问题相当突出。 原因:
一是农民工供给严重大于需求,致使劳动力价格降低。
二是农民工的技术素质低,大多数从事的是低技术工作,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 三是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如城市职工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却享受不到。 四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贯彻执行《劳动法》不力,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 对策: 第一,提高农民工素质,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教育的训练。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的收入水平与接受的文化技术教育水平基本上成正比,要提高他们的收入,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提高其技能。
第二,严格执行《劳动法》,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提高其工资率,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不断提高各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国各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第四,尽快建立适合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的各项权益。
第五,要根据行业、部门和地区特点,成立农民工工会,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要依据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政府干预,形成正常的收入增长机制。 第七,农民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四、城乡、区域间收入分配问题 1.地区收入差距
从改革开放刚开始的1981年到1995年的14年间,东、中、西部的城镇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相比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95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比1981年分别增长10.2倍,5.2倍和5.6倍,东部地区增幅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设中部地区居民收入为1,则三个地区居民收入之比由1.1∶1∶1.1扩大到了2.1∶1∶1.2,可见,差距确实在不断拉大。 2.城乡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8年的2162元,增长了16.2倍。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提高到1998年的5425元,增
长了15.8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1984年以前呈逐步缩小态势,1978年为2.75∶1,1985年为1.86∶1,但自1985年以后,又呈逐步扩大态势,到1998年达到2.51∶1。不仅如此,这里并未统计城镇居民拥有而农民没有的来自国家及单位的福利性收入,所以其实际差距应该更大。
原因:
居民收入差距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要遇到的问题,但不同国家由于自身情况不同,形成收入差距的原因也就不同。在这里,将我国的差距原因归结为政策性因素和非政策性因素。
1.政策性因素
从国际经济发展经验来看,发展中国家在从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换过程中,城乡差距是呈逐步缩小的趋势。我国农村工业化的进程,也应该起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至90年代,城乡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同原有体制下的\政策惯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对农副产品的低价收购政策,对农业的财政支出政策,对农民的税收政策和税外负担政策,对城市居民的福利补贴政策,以及限制农民进城政策等,都是原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这些政策有所改变,但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局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出现两次缩小,一次在1979-1984年间,另一次在1995-1997年间,而引起这两次缩小的原因都是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大幅度提高。因此“政策歧视\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根本原因。
从改革开放的空间分布看,国家突出了东部沿海地带的经济发展,选择东部地区作为进行改革的试点,在财政、税收、信贷、投资等政策上对东部实行倾斜。
2.非政策性因素
(1)教育水平因素。教育差距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内在原因。由于农村的教育落后,一方面使农民难于掌握和推广现代农业高科技,另一方面也使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就业上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均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
(2)无序因素。除了正常收入外,城市部分居民会获得一些灰色收入乃至非法收入,如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寻租和制租活动等获得的收入,而这对于农民来说则是颗粒无收。
(3)区位、自然因素。东南沿海地区有着有利的地理条件、人文条件和区位优势。而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在上述方面明显逊于东部。而且,由于交通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开发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的成效。
(4)人力和资本因素。在工业化的初期阶段,资金因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向东部倾斜是造成东西部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东部地区引进了大量的资金,不仅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局面,而且经济机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资金配置格局是决定区域经济格局的主要变量,同时区域内劳动者素质是直接影响所在区域生产率高低的重要因素。
(5)历史文化因素。东南沿海历史上就是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之地,既受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又最早接触了西方资本主义思潮,人民群众中潜存着较强的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开放观念,有办实业和经商的传统。我国自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起200多年以来的经济发展机遇最佳的中介区域就是东南沿海地带,这一选择必然以相当长时期内与内陆地区差距的不断拉大为代价。
对策:
在处理居民收入关系上,我们要切实贯彻\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原则。
1.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1)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村教育,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农村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包括大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村道路、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医疗保健等。真正贯彻好九年义务教育,做好农民职业教育。为农民增收提供自然、经济、科技文化保证。
(2)改变小农生产经营模式,大胆进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创新。加入WTO后,小农生产经营模式将无法面对国际化、现代化的大农场竞争。在小农生产经营模式下,农业结构无论如何调整,农民增收的空间都是有限的。而培养我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的关键是实现农业生产区域专业化和农业经营产业化,这就需要对包括整个现行农业生产模式、经营销售模式、投融资模式在内的整个农业制度进行调整,其基础和突破口就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关键是使农民获得类似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土地产权,把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由单纯的耕种权逐步演化成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相统一的物权。当然,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界定物权的范围,确保珍惜土地。
(3)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建设。我国工业发展没有对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和带动作用,反而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城市化滞后使得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吸收能力不强。在工业化过程中,如果农业生产的剩余劳动力可以逐步被吸收到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中去,就不会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4)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禁止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和以资代国。只有减轻农民的税负,才能降低农民的恩格尔系数。
2.坚持地区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
如前所述,地区差距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要承认差距形成中有客观因素,解决差距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坚持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协调不是等同,不是平均,协调承认差别,但要求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