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土保持补报方案

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对正确处理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2.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列》(1988年6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9)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7日);

(10)云南省人大《关于我省开发建设项目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 (二)部委规章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 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513号);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 水利部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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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 水利部令第12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办函[2002]154号);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 水利部令第16号);

(6)水利部“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保监[2001]15号); (三)规范性文件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政发[1999]51号);

(3)云南省云价费发[1997]25号文“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7日)。

(4)水利厅、水保处、省计委《关于在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中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云水保联字[1993]第10号)。 (四)规范标准

(1)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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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 计算方法》(GB/T15774-199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

(6)水利部《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l90-96); (7)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01);

(8)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

(1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93);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GB6000-8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 (五)技术文件

《某县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公告》(1997—2010) (六)技术资料

(1) 云南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报告(2000年8月),云南水利

厅、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院;

(2)某县煤炭勘察设计研究所:《某县中安镇某煤矿开采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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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2002年7月;

(3)1:2000云南省某县中安镇某煤矿地形地质图; (4)1:2000云南省某县中安镇某煤矿井上下对照图; (5)某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2.3方案编制深度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中“已建、在建项目须直接达到初步设计或技施设计阶段深度要求的水土保持设计”的规定,某煤矿为已建项目,因此,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

2.4设计水平年

该项目为已建生产类项目,设计水平年为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第1年。因基建期已过,本次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服务年限为10年(即2006年到2015年)。因此,生产期设计水平年为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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