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专项审计实践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

专项审计实践

福建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专项审计的操作

(一)专项审计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61号)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2]150号)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1]61号)

5、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二)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及其占2011年末净资产比例; 2、2011年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4、对外投资总额是否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5、2011年平均年担保费率、代偿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6、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附件4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1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7、项目申报期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

8、社会效益表(附件5); (三)审计应获取的资料

除了审计准则规定获取的常规资料之外,还应获取下列资料: 1、上年度和2011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担保余额变动表);

2、2010年度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存量)明细表和2011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3、经银行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项目申报材料附件3);

2011年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和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如果未行编制,需根据融资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账(或台账)整理编制,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须经银行确认;

4、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合同、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受保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5、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回收贷的凭证复印件; 6、受保企业的基本情况表和申报期的会计报表; 7、如有产生代偿额,需获取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审计目标、程序与要求

根据上述第(二)专项审计报告内容作为审计目标,审查申报基本条件,编制项目申报期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和编制社会效益表(附件5)。

审计程序与要求如下:

1、 核实2011年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总额及其占2011年末净资产比例和2011年担保公司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的比例等。

(1)复核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0年末融资担保业务余额+2011年融资担保业务增加额);

2010年末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和2011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增加额根据提供的明细表(或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加总取得,要求须与上年度报表年末担保余额数及本年度担保新增担保累计数勾对无误。

(2)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被担保企业的行业类型进行分类筛选,划分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小型微型工业企业、小型微型贸易企业、软件企业、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等;并按照“申报指南”中的补偿标准,鉴别被担保企业是否为本省支持发展的产业;

(3)对本年末凈资产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验资后抽逃的现象和未分配利润是否真实,有无人为压低利润以图达到申报条件(2倍以上)

2、 编制项目申报期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以项目申报期内(2011年)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为基础,逐笔对照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合同、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受保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核实担保期内担保责任额、贷款担保期限、担保费率。在对照核实过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仅指为中小企业的直接生产经营性资金信贷业务;

(2)非融资性担保(如消费性融资业务含收藏品抵押、汽车贷款等业务)以及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间互保和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的不列入;

(3)对单个担保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被的10%;

(4)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即不得高于3%);

(5)同一保证合同号,若开始日期或结束日期有一相同,则视作同笔贷款;

(6)金额单位万元,取整数。 3、计算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额

(1)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额=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台资)工业企业、中小(台资)贸易企业、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落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期限(天数)÷365计算;

(2)申报期内融资性担保额的上限规定: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必须明确理解存量担保企业、新增担保企业的定义。存量担保企业是指本年度之前已发生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企业。新增担保企业是指本年度之前从未发生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企业。

(3)担保费率在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合同上取数。 (4)项目申报期内担保期限(天数)以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担保期限为准,计算时应注意发生日当天也要算(头尾日都有算),更应注意跨年度的期限容易算反的错误。

(5)申报期内单笔融资性担保额没有超过上限规定的可直接按公式计算,超过上限规定的以限定担保额(500万元或1000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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