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合同。【海商法第41条】 承运人:(1)【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托运人:(1)【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海商法第42条】
运输方式:海上运输 合同期间:港到港 注意:
1、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以及在我国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上货物运输,一般被统称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不受海商法调整。故此,海商法上的海上货物运输仅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我国内地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海上货物运输,性质上属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但在现阶段比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处理。
下列哪几个货物运输合同应适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A. 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合同 B. 上海至汉堡的货物运输合同
C. 天津新港至温哥华的货物运输合同 D. 大连至连云港的货物运输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均负有义务、享有权利,即托运人或承租人应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应履行其约定的运输义务。 2、诺成合同
即一旦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双方自此即应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3、非要式合同(但航次租船合同为要式合同) 在班轮运输或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需要签订特定形式的运输合同,但承运人应签发提单作为合同的证明。
在航次租船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
海商法第43条: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类型
(一)班轮运输
定义:又称提单运输或杂货运输,指按照固定航线、船期、港口和运费进行的运输。 特点:四固定:固定航线、船期、港口、运费率; 一包含:运价包含装卸费
由提单证明;适用提单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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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船运输
定义: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完成一定的货运任务的运输。 特点:不具有四固定特点;不存在统一的国际条约予以规范
航次租船:又称程租船,承租人租用船舶的全部、部分或指定船位,将约定货物运抵指定港口的运输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承租人租用了出租人配备有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从事的运输。 光船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内由承租人安排使用并支付租金的方式。但通常认为其属于财产租赁,而非租船运输。 (三)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Mutimodel Transport)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
班轮运输中:船期表(要约邀请);订舱单(要约);确认接受订舱(承诺)
第三章 第二讲
(一)费用请求权
1. 运费: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所享有之报酬; 预付运费(freight prepaid):原则上托运人应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之前付清;国际上一般做法是,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预付运费不退还。 到付运费(freight to collect):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前应支付运费。如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全部或部分灭失),承运人无权请求运费。 2. 亏舱费(dead freight):又称空舱费,指托运人因其没有提供或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舱位发生剩余,承运人因此受到的运费损失。 3. 滞期费(demurrage):通常是指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二)货物留置权
指当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或其他费用,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对处于其合法占有下的货物,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留置,以担保其运费或者其他应得费用的请求权的实现。
二、承运人责任
(一)承运人义务
1. 适航义务:开航前与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1)格尽职守的含义
即要求承运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通常要求的知识,并谨慎行事,采取各种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
承运人本人、其雇佣人员以及独立合同人等都必须做到合理谨慎,使船舶适航 (2)船舶适航的要求
A. 船舶本身适航:船舶的船体、船机、结构等必须紧密、坚实、牢固,能经得起预定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包括船舶应妥善装备和配备供应品; B. 船员适航:船舶应妥善配备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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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货舱适货:船舶应适货,如货仓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水沟和通风筒畅通、吊车等装卸设备齐全有效
一般而言,如下属不适航:机械故障; 指南针瑕疵; 雇佣非合格机械师或其他管理人员; 货物装载导致船舶失衡 (3)船舶适航责任期间
开航前、开航时,即“至少从船舶开始装货至船舶启航时为止的一段时间”; 一般认为“船舶”一旦离开锚地,即为启航。 美国确立了“航段适航原则”:若船舶在中途装货港停靠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实际介入船舶,那么承运人对始发港货主的适航责任应在中途装货港重新开始 ,若船舶在中途装货港因船舶不适航造成始发港装船货物的损失,承运人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4)意义:是承运人援引免责条款和赔偿责任限制的前提条件。
案例:Muncaster Castle 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的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天气,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五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 问:承运人是否尽到适航义务? 答案:英国上议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承运人因第三人违反谨慎处理造成货物毁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进行追偿。
案例:某轮装运一批货物从美国出发开往日本,在由拖船带动离开码头时,碰撞了混凝土,以至船壳出现裂缝。发生碰撞时,船上还有两根缆绳仍系在码头的系绳处。碰撞后,船长未对该船进行检验。在船舶航行中,海水经裂缝渗进船舱,损及货物。 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损负责?
开航时:有以起锚或者解清全部缆绳之时为准,有以船舶主机转动为准。2. 管货义务
1、以下哪些货损原因不属于船舶不适航: A、在航行中忘了给货物开舱透气导致货损 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导致航行中起火
C、船舶在航行途中到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门盖板被盗,导致货物水湿 D、货舱没有彻底清洁,使上一航次留下的异味污染了本航次装载的茶叶。 答案:A、C
案例: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 问:该船舶是否适航?应由谁负责举证证明船舶是否适航?
答案: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
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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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货义务
即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妥善:技术要求;它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为所运货物特殊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谨慎:责任心要求;它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中,应发挥作为一名能胜任海上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可预期表现出来的合理谨慎程度。
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结论: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
3.尽速行驶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行。
绕航(deviation):指船舶在航行中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实现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船舶为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如在航线附近之加油港加油、修理等),不属于违法绕航。
以下哪些可以构成合理绕航:
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 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
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
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
案例: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
答案: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人和港口挂靠。“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
“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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