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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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按规定审查客户支票,造成经营风险和重大影响的。

第七十五条 办理票据挂失、同城清算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处理超过挂失止付时效的票据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三)代理人未提供存款人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代理挂失手续的; (四)受理密码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 (五)提出代付交换进账单提前入账的;

(六)提出提入交换票据清单登记不完整,收发人员未在登记簿上签名的; (七)提出交换的差额清算凭证未坚持双人签章的;

(八)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换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 (九)外汇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不及时解决或相互推诿的; (十)未审查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办理付款业务的; (十一)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

第七十六条 会计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二)挤占、挪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项下的保证金的; (三)编造手工凭证,将资金从应付利息科目或利息支出科目转入他人账户,盗用资金的。

第七十七条 会计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将存款、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中轧差处理的。

(二)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

(三)未按分账制原则组织外汇业务核算与编制会计报表的; (四)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五)虚报(增)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的;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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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

(七)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七十八条 会计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或财务处理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四)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八)未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九)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十)外汇买卖敞口头寸超过上级行核定的限额,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平盘的;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结转外汇买卖损益的;

(十二)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正确办理外汇利润结汇,或外汇利润结汇的会计核算不准确的;

(十四)未按规定折算、合并外汇会计报表的; (十五)未按规定对外资贷款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

(十六)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他科目核算保证金的。

第七十九条 办理联行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直接截留单位汇出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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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导致资金被骗的; (三)未及时核对网内往来账务,导致内部人员利用本地空存、异地实取手段,盗用系统内资金的;

(四)直接将系统内资金通过过渡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盗用资金的。 第八十条 办理联行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坚持岗位制约和复核制度,办理联行业务“一手清”的; (二)未及时核销联行来账报单,对差错、异常来账报单,未经查询直接入账的;

(三)联行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录入不一致,未根据原始凭证确认往账信息的;

(四)发出查询3日后无查复,未做继续查询;查询、查复书未配对保管;查询、查复未于当日处理完毕;未按查复书要求退汇,直接划入客户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处理联行往账、来账的。

第八十一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恶意套取现金的;

(二)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造成客户存款被盗的。

第八十二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受理要求办理现金存取、转账业务的; (二)未对银行卡真伪进行审核的; (三)违规办理单位卡现金收付业务的;

(四)办理未提前预约的银行卡客户大额取现业务的;

(五)作废银行卡,未破坏磁条、专夹保管、定期上交销毁的; (六)为单位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第八十三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开通有关银行卡功能和提供服务或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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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分支机构未及时清算银行卡资金或出现差错未及时进行调整的; (三)未及时维护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或其他相关设备,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客户投诉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补卡、换卡、销卡的。

第六节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与客户串通弄虚作假,编造、窃取客户资料或采取假名、冒名等手段骗取个人类贷款的;

(二)与客户串通以假存单或假有价证券办理质押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验证保单、存单等质押物的真实性办理质押贷款,形成资金风险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借款人资料虚假、签名虚假、所购房产不存在或被重复销售、高估房产价格、虚假购房的;

(二)以他人名义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的; (三)还款来源不真实或不充足,向客户发放住房消费贷款的; (四)以个人住房贷款名义发放其他个人类或法人类贷款的; (五)以个人类贷款名义发放法人类贷款的;

(六)存单、保单等质押权利凭证未入库保管或保管不善,形成质押无效的; (七)自批自贷发放贷款的;

(八)违反本行按揭贷款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明知买卖双方无真实贸易合同关系而对外开立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除外)的;

(二)明知无真实交易背景出具对外担保(含备用信用证)的;

(三)客户未落实足额资金前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或挪用其他客户的资金或银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

(四)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外币存款证明书等虚假外币资信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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