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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的;
(十)对预警风险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十一)因贷后管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二)违反规定处置不良贷款的。
第五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客户经理(组)或风险经理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重点客户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库、落实信贷档案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监管的;
(五)贷后检查未填制相关表格或撰写检查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复测信用等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七)未及时催收利息的;
(八)因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损失的;
(九)重点客户管理行未按规定组织客户经理组,未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未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的;
(十)未按规定对贷后管理进行监控检查的;
(十一)未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造成遗失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二)未及时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的;
(十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十四)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五)未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的; (十六)未按规定定期发布风险分析报告和相关信息的;
(十七)未完全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但未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的。
第五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贪污、挪用资金的;
(二)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或客户权利凭证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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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四)收入少入账、不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五)利用各种账户从事资金诈骗、洗钱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账号等信息的; (二)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的;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冻结、解冻、扣划业务,造成单位或个人账户资金被转移的;
(五)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七)以个人名义签发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的; (八)虚开存款证明书的。
第五十四条 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开立账户,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或帮助他人规避有关制度办理业务的;
(二)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卡)户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账(卡)户的; (三)为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的客户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的;
(四)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多个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的; (五)未经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的;
(六)未执行新开(立)账户“自正式开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的;
(七)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九)未将“睡眠户”资金转入“长期不动专户”管理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十一)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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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的保证书的;
(十三)利用作废支票,加盖伪造印鉴,对外出具假支票的。
第五十五条 办理存取款(现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办理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支取,导致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存取失控的;
(二)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通过银行间、账户间,频繁存取现金,为洗钱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发生空存资金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的; (二)未执行预约登记制度,办理大额取款业务的; (三)未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
(四)无支付凭证或使用银行内部凭证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支付业务的; (五)违规为后台柜员设立现金箱的;
(六)离岗后钱箱未加锁或虽加锁未妥善保管钥匙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笔超限额从单位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
第五十七条 安全认证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盗用他人安全认证卡、密码,贪污、挪用客户资金的; (二)安全认证卡、密码被他人盗用后作案的。
第五十八条 安全认证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离柜(岗)时,安全认证卡借与他人使用或不入箱加锁保管被盗用的;
(二)营业终了,安全认证卡未入箱加锁保管被盗用的,或将操作密码泄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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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柜员离岗未退出业务操作系统,被他人利用操作的; (四)授权密码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的;
(五)借用或盗取他人安全认证卡或密码进行操作的。
第五十九条 安全认证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柜员配置安全认证卡,导致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的; (二)柜员离岗时,安全认证卡未及时上缴或做相关处理的;
(三)柜员工作岗位变动时,未将安全认证卡上缴制卡行,进行“作废”处理的;
(四)未按柜员业务分工设置应用掩码和交易掩码的; (五)未按规定为安全认证卡建立卡关联的;
(六)未按劳动组合要求建立岗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的。
第六十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通过换折(单、卡)交易,更换客户存折(单、卡)盗用资金的; (二)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六十一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丢失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三)柜员代客户签发、填写应由客户办理的重要空白凭证,代理内外部人员办理存取款业务,形成风险或资金被诈骗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未及时发现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 (五)未及时上缴、销毁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造成被盗或流失的; (六)利用开户单位注销账户时应收回作废的支票,加盖伪造印鉴,对外出具假支票的;
(七)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业务的;
(八)撤并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未及时清理上缴,致使流失、被盗的; (九)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账,部分手工销号的凭证未纳入表外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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