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滥用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为,而且要保证“一人一票”,“当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一张选票的规则被严格坚持时,它意味着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分量。”纠二是要采取秘密投票,避免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行为,保障选举人的人身安全。三是要做到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四是要坚持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五是要在基层实行普选制。普选是最彻底的民主选举形式,在基层实行普选简单易行,风险小,容易见效,也有利于弥补基层监督机制难以健全的问题。

搞好民主决策是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重要环节。民主决策通过群众参与可以防止决策权过于集中,是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中心环节。因此,要治理我国行政权力腐败,推进民主决策,需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营造多方面参与咨询论证的格局,防止出现个人专断的问题;(2)实现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3)完善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随意决策、消极决策等现象;(4)疏通社情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保证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等已有的制度化民意反映渠道,使这些渠道能够充分代表民意、反映民意、整合民意。要建立现代听证制度、民意测验制度、舆论调查制度,疏通各种形式的民意反映渠道,征求民意要定期化、程序化、公开化。要设置利益补偿机制,提供确保利益相关方、受损方能够参与决策过程的平台。【11

提高民主意识是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重要条件。要推动公民社

会反腐败,需要解决公民社会本身的问题——譬如扭转公众对于腐败的冷漠和容忍态度。因为政府的活动不是在真空中进行,行贿者经常是普通的公众。民主政治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在其实现政治权利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公众从心理和行为上都建立起政治效应意识、政治信赖感、政治责任感,形成稳定成熟的公民人格,民主制度才能巩固。否则,即使形式上建立了民主制度,也会由于缺乏足够的公民政治意识而难以持续长久。

提高参与能力是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重要保证。公民参与是走向依靠民主法制防治腐败的客观要求,也是反腐败深入持久进行并最终取得更大成效的重要保证。对于公民的参与能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威胁的认识。这种参与应当通过下列措施予以加强:(1)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2)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以及包括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共教育方案;(3)尊11梁栋反腐败的最根本途径:发扬民主,以民制权.促进和保护有关腐败的信息的查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l】

我国已经签署了此公约,今后应按照公约的要求,切实提高公民的参与积极性和参与能力,使腐败者时刻处于人民编织的天罗地网之中。

5、 心理教育机制——以道德支撑权力

道德力量之所以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起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作用在于:(1)国家权力和官员的权力除了必须有合法性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有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为政者其身不正,其令不行,纵有威权,而无道德威信,就不足以为政。而威信是否能建立,在于民心的向背,亦即人民对执政者的道德评判。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义必自毙”,说的都是权力存亡兴败的道德根源;(2)社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为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即社会权力,就可以直接地或通过转化为国家权力而间接地制约国家权力。像中国古代的“清议”、现代传媒的“曝光”,都是强有力的有组织的社会道德强制力,其作用有时甚至强过法律的功能。有的干部可以以权压法,却不能以权压服民心。

以道德支撑权力,最有力的途径还是使道德形成为权力,从

而以道德权力来驯化国家权力。如前所述,道德形成为权力,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的法律化,使之获得法律的国家强制力,这是使道德约束力较为有效的、稳定的手段。对约束政府官员权力的道德原则法律化的,则有如美国的《从政道德法》0987年通过)对政府官员申报私人财产、收受礼品等作出规定,使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担任的公职不发生冲突,以及作为他们的道德规范和行动准则。中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以及公务员条例中,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的规定。党和政府还陆续制定有关党政干部的生活待遇、财产申报、接受

礼品的规定,这些都是防止干部以权谋私的措施。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及其官员的评议制度,包括了对他们行为的道德评议,也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方式。二是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使之具有社会强制力。这主要是运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政权、批评、控告、建议权、乃至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法定权利,以及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人权抵抗权等,在集体行使这些个人权利和各种社会组织行使其集体权利的情况下,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公共舆论,通过人民的报纸、 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对权力者的德政加以支持、褒扬,对某些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从而转化为强有力的道德权力,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在公共舆论压力下,监督政府承担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端正或改进政风,克服权力腐败现象。必要时还可以在道德权力的干预下影响选举,使无才缺德的官员落选或得到罢免。

因此,在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过程中,必须积极探索腐败的道德防范机制,加强对公共权力主体行为的引导、规范、制约和监督,通过党纪、政纪以及行规、民约等约束机制,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成为道德自律的人,从根本上预防政治腐败的发生,使公共权力得以科学、公正、合理地行使和运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权力腐败的道德防范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它与我国长期以来传统的伦理政治相联系,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对行政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预防和抵制作用,有利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道德文明,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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