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了很多法律条文,行政机关颁布了行政法规,基本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但在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方面,要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行政法的实施和执行更是步履艰难,一方面,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部分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粗暴执法和滥用职权等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较淡漠,维权意识尚未形成,加上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受到行政权力的管束和侵害是正常的。经常明知自身的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也往往逆来顺受,
不敢站出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有维权意识, 也会顾虑重重。
旨在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不受侵害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行政控权和监督的力度,公民的合法权益本应得到更好的保障,但实际操作起来,令人无法乐观。一方面,公民和行政侵权方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公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行政侵权方抗衡。加上司法审判有待于完善,法院与行政侵权方往往存在着某种默契,使得公民很难打赢官司;另一方面,即使行政官司打赢了,有的公民害怕行政执法者事后报复,最终会因行政诉讼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许多法院的行政庭门庭冷落,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行政庭已形同虚设。行政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虽然使我国在法制进程中逐步向前迈进,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但是,很多行政法律条文还仅仅停留在文字阶段,行政相对方权利的保障还难以完全实现。要实现依法行政,理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
法律关系还需漫长而艰辛的努力。
我国的传统政治是以人治和腐败为最显著的两个特点的。人治必然导致腐败,腐败的蔓延导致王朝的变更,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周期律。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应该把治理腐败与民主和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把民主制度和法制建设作为治理腐败的根本方法,把防治腐败的斗争纳入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轨道。实现了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就不仅能够走出腐败循环的历史周期律,而且能够在消除腐败的同时使我国走上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发展道路。依法惩治腐败,完全可以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这样才能消除腐败者躲避惩罚的侥幸心理,真正起到防范腐败的作用。法制的持久性在于法律制定以后就会长期存在,除非依照法定程序,不会因个人的好恶而存废和修改。这样它就和政策性的东西与个人的指示有了原则性的区别。法制建设性在于它本身就是社会生活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表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制度保障。
3、社会监督机制——以舆论监督权力
舆论监督是指舆论主体在法制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用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社会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舆论监督,由于其具有主客体的广泛性——主体上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论其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都具有舆论权,客体上涉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方式的公开性——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
关心其结果;影响的及时性——反映一些社会敏感问题,使人民群众产生共鸣;效果的威慑性——由于曝光,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和政治上的压力。因此,舆论监督对于治理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实现有效的舆论监督,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建立舆论监督的法律程序,依法监督,这是舆论监督的立身之本。尽管目前的新闻官司不断,但是法学理论上并没有独立的新闻侵权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官司通常被归入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诉讼中。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出台一部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明确规定新闻媒介应享受的各种权利以及他人为使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应尽些什么义务,违背这些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2)切实实现政治民主,保护舆论自由。这是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政治越民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因为只有政治民主,才能保证人民可以参政议政、才能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对社会的一些阴暗面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评;只有政治民主,才有真正的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3)要有创新、有发展,推进高层次的舆论监督。我们应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