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监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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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监理工作制度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站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

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应抄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监理,由监理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监理工程师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67

9.0监理工作制度

11.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对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月报所反映的已完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核定,同是应检查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如不合格不予签证;

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付款方法,根据核实的已完成工程数量和质量,签发(或会签)付款凭证;对超出承包合同之外因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所增加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做出预算,监理组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审核预算及工程结算。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与各方

签定的合同条款有无含混字句及分工不明,责任界线不清的地方,索赔条款内容是否明确,为做好索赔预控创造条件;

协助建设单位,要求有关各方严格按合同协定办事,以达到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等目的;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工程洽商,特别要控制有可能发生经济索赔的工程洽商;

对于有可能发生经济索赔的变更或洽商,事先要报告建设单位,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再签认有关变更或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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