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汇总

c) 联锁设定值的改变。

5.5.4.8 企业应按照AQ 3013 2008第5.5.4.7、第5.5.4.8条规定执行。 5.5.5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5条款规定,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管理。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

1) 原料气压缩机、氮氢压缩机、氨压缩机、空气压缩机; 2) 氨合成塔; 3) 尿素合成塔;

4) 脱硫塔、脱碳塔、变换炉、醇化塔、烷化塔; 5) 铜洗塔; 6) 空分装置; 7) 氢回收装置; 8) 高压蒸汽锅炉; 9) 高压甲铵泵; 10) 高压液氨泵; 11) 一段分解分离器; 12) 氨冷器; 13) 液氨缓冲槽; 14) 高压配电控制室;

15) 一二段转化炉、气化炉、废热锅炉; 16) 液氨储罐、气柜、酸碱罐区等。 5.5.6 检维修 、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6条款规定执行。 5.5.7拆除和报废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7条规定执行。 5.6 作业安全 5.6.1 作业许可

5.6.1.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6.1条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作业活动。 5.6.1.2 企业的各种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5.6.2 警示标志

5.6.2.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c)08第5.6.2条规定执行。 5.6.2.2 企业应在管道上设置介质流向标志。

5.6.2.3 企业应至少在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煤尘、硫黄粉尘、高温、冷冻、噪声、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区域设置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5.6.2.4 企业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确保无破损、无变形、无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保存检查记录。 5.6.3 作业环节

企业应按照AQ 3013 2008第5.6.3条规定执行。 5.6.4 承包商与供应商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6.4条规定执行。 5.6.5 变更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6.5条规定执行。 5.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5.7.1 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7.1条规定,对所有接触和产生的如氨、盐酸、硫酸、液氧、液氮、氮气、甲醇、天然气、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石脑油、硫磺等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5.7.2 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7.2条规定,对产品、中问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5.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企业应按照AQ 3013 2008第5.7.3条规定执行,编制氨、硫磺、液氧、液氮、甲醇等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向供应商索取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7.4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7.4条规定执行。 5.7.5 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AQ 3013 2008第5.7.5条规定执行。 5.7.6 危害告知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至少告知氨、氢气、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硫磺、盐酸、硫酸、烧碱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5.8 职业危害 5.8.1 职业危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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