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1)各成员必须遵守 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队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2)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3)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了《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4)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的作者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 21.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是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步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效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22.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如下:(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蠃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23.《服务贸易总协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点分别是什么?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该原则的特点:(1)既适用天另一成员提供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T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 所作出的优惠安排;(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
2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1)支付手段
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 (2)付款方式
可分为两类三种:A。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B。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
(3)支付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利益有重大关系。
按我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 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 25.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 (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
(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 (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
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
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匀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 (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 26.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受要约人的,受要约人不知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它途径得知要约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27.《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
28.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及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是什么?
价格是指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叮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手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29.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中心管辖”有何规定? (1)中心的成立旨在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提供调解 和仲裁的便利。(2)中心管辖的主体要件:投资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另一方是公约另一缔约国国民。(3)中心管辖的客体要件:争议必须产生于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4)中心管辖[的主观要件:双方必须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 30.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一个全球性国际组织,旨在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 承保的险别:(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3)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他非商业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一个担保机构;(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3)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更符合东道国的利益;(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非政治性解决。 31.试述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 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 (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
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 六、案例分析
1. 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1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起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法律依据。买方构成预期违约。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 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2.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少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1)该争议应由哪些规则调整?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该争议不属于《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包装标准与产品的性质及品质无关。 安省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克雷嘉文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2)该争议是否属于一般例外范围?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3.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德福加斯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合同未成立。理由: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4.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BO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印度国利文斯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FR合同。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利文斯顿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以CFR术语成交。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6.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1 )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货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7.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的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尤素福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术语成交的合同。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8.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超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9.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1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索赔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敢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10。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中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该案如何处理?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1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12.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CIF合同。合同规定:在大米到达目的地港伦敦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大米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当阮氏有限责任公司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菲利普期有限责任公司以大米不能到达目的的港伦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菲利普期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菲利普期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超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扬长避短同保险公司索赔。
13.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茹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出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专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茹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屐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