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

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监理单位书面指出验收的关键部位,关键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按如下方案之一处理:

A.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B.不能判定是否合格,不予计量。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不适用。 五、安全施工

承包方须按照国家、海南省、海口市以及建办[2005]89号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争创安全文明工地。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安全施工措施

20.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0.1.2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20.1.3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6款(1)、(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安全防护

21.1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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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21.1条、第21.2条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21.2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海口市相关部门报告。

22.事故处理

22.3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照第35.2.6款(3)项承担违约责任。

22.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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