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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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13.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可合理顺延。

13.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款末增加):因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而给予的处罚,发包人将按第32.2.5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质量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修复、返工、补救责任,且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因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第35.2.4款(4)项承担违约责任。

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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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16.检查和返工

16.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6.5.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16.5.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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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收回,由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

16.5.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5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

16.5.4对项目所涉及的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16.5.3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6.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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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第35.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

16.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

16.8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9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采购或是由发包人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16.10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第35.2.10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第35.2.10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每一子分部工程完成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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