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由其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数额上并无不当,且在被告的合理承受能力之内,原告的主张可予支持,但被告称难以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也属事实,故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不近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告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应予支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营养费,故该项费用请求不予认可。因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用于赔偿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故意的损害赔偿,故被告称只能赔偿一半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原告并无过错,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指责对方有“第三者”,而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商品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因原告需要抚养子女,且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故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0000元,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因被告同意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离婚;

2、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罗思琪抚养,被告梁晓峰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5万元,在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

3、被告梁晓峰赔偿原告罗思琪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6806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4、被告梁晓峰赔偿原告罗思琪精神抚慰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5、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空调一台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由原告罗思琪所有;现价值11万元的股票,记帐式国债15万元,台式电脑一部、等离子电视机一台,音响一套由被告梁晓峰所有; 6、双方各自及子女的生活用品归各自及子女所有; 7、驳回原告罗思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10元,原告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各负担4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你们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你们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告2: 没有意见。

被告3: 我不服这个判决,我要上诉。

审判长4: 今天是口头宣判,本院将在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你们。如不服该判决,可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提起上诉。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在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另行结婚,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现在闭庭!

第六幕 退庭

书记员1: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1: 散庭。请旁听群众退庭!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散庭后核对开庭笔录并签字!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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