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地下车库防火要求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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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 Ⅳ类汽车库。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0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 Ⅳ类汽车库; 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小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 6.0.9 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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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直接驶出汽车库。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 表6.0.12 间距 汽车尺寸 车长≤6 或 车(m) (m) 宽≤1.8 项目 汽车与汽车 汽车与墙 汽车与柱 0.5 0.5 0.3 0.7 0.5 0.3 0.8 0.5 0.4 0.9 0.5 0.4 6<车长≤8 或8<车长≤12 或车长>12 或 车宽>2.5 1.8<车宽 ≤2.2 2.2<车宽 ≤2.5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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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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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时仍可按18m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3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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