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实施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战略,提高湖南省的区域竞争力,打造湖南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促进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和指导对三市区域城市发展的调控,根据省政府规定的事权范围,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7.《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8.《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成果送审稿)(2003.6)
9.《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送审稿)(1997—2010年)
10.《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十五计划》
11.《长株潭产业一体化规划》
12.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已经国务院批准)
株洲市、湘潭市二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送审稿)(2001-2020年)
13.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
14.长沙市城市林业生态圈规划
第三条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的工作范围
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三市市域,面积约为2.8万平方公里。
第二层次:长株潭三市城市群核心地区(以下简称核心地区),主要包括长沙市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沙市城市规划区2893平方公里,湘潭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湘潭市区和湘潭县域涟水—湘江以北的用地范围)670平方公里和湘潭县易俗河—河口地区(含易俗河镇域、河口镇域、梅林桥镇域)约200平方公里,株洲市新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536.7平方公里(即株洲市辖四区:天元区、芦凇区、荷塘区、石峰区)和株洲县渌口地区(含渌口镇、雷打石镇、南阳桥乡、白关镇)约200平方公里,总面积为4500平方公里左右。
核心地区是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是产业布局、城市建设、生态保育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重要区域,也是本规划的重点工作范围。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2003—2020年,
近期:2003—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同时提出远景发展框架:2021—2050年。
第五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思想,统筹长株潭城乡发展,统筹长株潭核心地区和外围区域发展,统筹长株潭经济社会发展,统筹长株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人为本,保持生态平衡,统筹长株潭本地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贯彻实事求是的协调发展原则,强调可持续性原则,促进长株潭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基本原则
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现实与目标”、“长远与近期”、“整体与局部”这四对错综复杂的关系,构成本次规划的指导原则:
1.各司其职,正确把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既要适应未来发展转变的要求,针对战略性地区和战略资源的配置,完善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发展调控模式,又要充分利用和引入自下而上市场主导的发展模式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增长,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既要强化政府对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的有效控制,又要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2.顺应规律,正确把握“现实与目标”的关系。
务实对待现实与目标之间的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大力推进发展地区率先发展、提升层次的同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政策的倾斜扶持待发展地区,促进和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均衡布局;基于对区域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和战略目标的确立,把握好区域发展节奏和时序,在保持区域经济发展现实活力的前提下,既要防止冒进,又要敢于抓住历史机遇,适时调整发展模式,在更高层次谋求更大的发展。
3.统筹兼顾,正确把握“长远与近期”的关系。
在保障区域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前提下,为不同的投资主体和各级行政主体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在保证区域长远利益和生态环境“底线”的前提下,要为近期的开发建设保持足够的弹性空间。
4.合理统筹,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在保障区域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城市型区域与乡村型区域”、“长株潭核心地区与外围区域”的关系。两类区域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对前者强调刚性规划和建设性开发,对后者强调区域宏观指导和保护性开发。同时也要分类指导,正确把握“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与发展中地区”、“敏感地区与一般地区”的关系。保障发达地区的资源增量,重点解决快速成长过程中带来的资源增量不足、生态环境恶化和缺乏协调等问题;为待发展地区提供加快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政策扶持,创造发展机遇。对敏感地区(生态敏感地区、战略性地区和战略性资源、现实和潜在的冲突区)突出政府的控制与协调作用,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低效利用;对一般地区突出引导,放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