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协议

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对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第九条 甲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

1、甲方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甲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违约事件: 1、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发生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或可能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

5、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甲方违反本协议、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7、甲方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全部或部分中止、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及保函垫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单项协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 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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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单项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终止与部分无效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及其项下所有单项协议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单项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单项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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