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氏章程

备组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考察协调,书面报告本会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宗亲总会、宗亲会和宗亲分会。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设宗亲会,海外有关国家和地区设宗亲会。地、市、县及县级市设分会。

第五十六条 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并在条件成熟时经本会批准设立。各地分会应自觉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服从所在地社团主管和登记机关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分会的职能任务是:1.广泛联络本地区宗亲,积极开展宗亲交流及联谊活动;2.研究和弘扬向氏文化,编纂向氏谱牒;3.开展助学济困等慈善活动;4.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会各分会必须接受总会的统一领导,完成总会分配的工作,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全国各分会根据需要依据本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分会章程报省宗亲会备案,省宗亲会章程报总会备案。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由会长、主管会计、出纳组成财务小组,管理本会资金。秘书长定期申报除日常开支外的重大开支计划,经分管常委或副会长确认,会长审批后支付。财务收支状况实行季报、年审。 第六十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企业资助、社会赞助、其他向氏团体支持、本会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用于完成本会的目标任务、公益事业与本会的正常运转开支。 第六十一条 本会鼓励族人与社会乐捐,特别是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多做奉献。根据捐款数额,本会将其在刊、网、谱、碑上留名、留

相、留事迹。使其留芳百世,荫及后人。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计管账,出纳管钱,监察监督。一切开支必经经手人、证明人、主管负责人签字,监察员审核,会长批准方可报销入账。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程序分立、合并、终止时,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政策办。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规定的,按社会通用做法办。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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