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版

解和熟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掌握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资格审查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所需时,审查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资格审查工作所需的表格。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A2.3.3在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审查委员会成员推荐的成员代表检查各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并打开密封。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招标人作出说明。必要时,审查委员会可以就此向相关申请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相关申请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应附上由招标人签发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如果审查委员会与招标人提供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核对比较后,认定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系由于招标人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申请人对其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A2.4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A2.4.1在不改变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明显文字错误、资料遗漏等存在明显异常、非实质性问题,决定需要申请人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的问题,准备问题澄清通知。

A2.4.2申请人接到审查委员会发现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审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申请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审查委员会开启。

A3.初步审查

A3.1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使用附表A-2记录审查结果。

A3.2提交和核验原件

A3.2.1如果本章前附表约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将提交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

A3.2.2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对存在伪造嫌疑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请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

方式进行核实。

A3.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3.4申请人有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未按照审查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符或者原件存在伪造嫌疑且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A4.详细审查

A4.1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A4.2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前附表)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使用附表A-3记录审查结果。

A4.3联合体申请人

A4.3.1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

(1)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A4.3.2联合体申请人的可量化审查因素(如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等)的指标考核,首先分别考核联合体各个成员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个成员的分工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权重,加权折算各个成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考核结果。

A4.4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5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3.2.2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6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本章第3.2.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A5.评 分

A5.1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分的条件

A5.1.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超过本章第1条(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时,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A5.1.2按照本章第3.4.1项的规定,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前附表)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不再进行评分,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A5.2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分的对象

审查委员会只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 A5.3评分

A5.3.1审查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章第2.3款规定的标准,分别对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分,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分结果。

A5.3.2申请人各个评分因素的最终得分为审查委员会各个成员评分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并以此计算各个申请人的最终得分。审查委员会使用附表A-5记录评分汇总结果。

A5.3.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A5.4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排序

A5.4.1审查委员会根据附表A-5的评分汇总结果,按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使用附表A-6记录排序结果。

A5.4.2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排序时,如果出现申请人最终得分相同的

情况,以评分因素中针对项目经理的得分高低排定名次,项目经理的得分也相同时,以评分因素中针对类似项目业绩的得分高低排定名次。

A6.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A6.1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附表A-6的排序结果和本章第1条(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按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使用附表A-7记录确定结果。

A6.2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

A6.2.1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附表A-6的排序结果,对未列入附表A-7中的通过详细审查的其他申请人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带排序的候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使用附表A-8记录确定结果。

A6.2.2如果审查委员会确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未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投标、明确表示放弃投标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被拒绝投标时,招标人应从附表A-8记录的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候补)中按照排序依次递补,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A6.2.3按照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6.3款,经过递补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A6.3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三个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

A6.4编制及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4.1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说明; (4)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5)审查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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