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权益中确认,而不产生任何损益。

(三)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收存股算每股收益。企业存在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中的分子,即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其中,对于发行的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发行的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予以扣除。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对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在计算普通股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根据可参加机制计算的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净利润。

2.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即存在潜在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相同。

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 本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 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抵销权进行了解释。需要说明的是,抵销协议中将支付或将收取的金额的不确定性并不妨碍企业的抵销权成为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抵销时间的不确定性也不妨碍抵销权成为当前可执行的法定权利,因为时间的推移并不意味着该抵销权取 决于未来事件。但是,在某些未来事件发生之后则消失或成为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满足抵销条件。 例如,如果交易双方约定,在任何一方出现信用评级下降后,抵销条款不再适用或变为不可执行,则该抵销权自始至终都不满足抵销条件。

2. 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当企业分别通过收取和支付总额来结算两项金融工具时,即使该两项工具结算的间隔期很短,但企业需承受的可能是重大的资产信用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以净额列报并不适合。但是,金融市场中的清算机构的运作机制可能有助于两项金融工具达到同时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若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相关条件,相关的现金流量实际上等于一项净额,企业所承受的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并非针对总额,因而满足净额结算的条件。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 本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抵销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 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 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

3. 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4. 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5. 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与预计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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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互抵协议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该交易对手签订涵盖其所有交易的“总互抵协议”。这些总互抵协议形成的法定抵销权利只有在出现特定的违约事项时,或出现在 正常经营过程中不会发生的其他情况时,才会生效并影响单项金融资产的变现和单项金融负债的 结算。这种协议常常被金融机构用于在交易对手破产或发生其他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时保护金融机构免受损失。一旦发生触发事件,这些协议通常规定对协议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单一净额进行结算。例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间可能签订由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制定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国内金融机构间开展衍生品交易,也可能签订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制定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这些协议中可能含有上述互抵条款。总互抵协议的存在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协议所涵盖的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的依据。如果总互抵 协议仅形成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有条件权利,这不符合企业必须拥有当前可执行的抵销已确认金额 的法定权利的要求;同时,企业可能没有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的意图。

九、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一)一般性规定

1. 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例如,对衍生工具进行披露时,将其分为外汇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等。

2.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列报金融工具的详细程度,既不应列报大量过于详细的信息从而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报过于汇总的信息从而难 以区分各项交易或相关风险之间的重要差异。

3. 在确定列报类型时,应当至少按计量属性将金融工具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 计量两种类型。企业应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分类。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可以进一步 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工具。

4.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 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包括企业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信息。

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以及第(二)项中的“企业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是指 关于该项资产或者负债为什么满足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指定公允价值计量有关规定(例如该 准则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说明。

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负债作出指定的标准”,是指企 业是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哪项规定(例如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二十六 条)作出该指定。

【例 13】某保险公司 2x18 年年报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有关的会计政策作出如下披露:

符合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标准的金融工具(不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公司管理层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 公司的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此标准,公司所指定的金融工具主要包 括:

① 部分长期债券及次级债务。 若干已发行的固定利率长期债券及次级债务的应付利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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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固定/付浮动”利率互换的利息相匹配,并在公司利率风险管理策略正式书面文件中说明。如果这些金融负债仍以摊余成本计量,则会因为相关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产生会计错配。因此,公司将这些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 投资连结合同项下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在投资连结合同项下,公司对所购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消除会计错配,公司按照与所购资产计量基础相一致的原则,将相关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 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 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 公司发行的一些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债务工具,其嵌入衍生工具对债务工具的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改变。

对于某些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拥有的这类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公司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指定一经作出,将不会撤销。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1. 部分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披露。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应当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七章第二节披露信用风险相关信息。企业应 当设置专门的备抵账户,按类别记录相关金融资产因信用损失发生的减值,并披露减值准备的期 初余额,本期计提、转回、转销、核销及其他变动的金额和期末余额等信息。若企业将原本分类 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不用对其进行减值会计处理,也不适用本准则 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但是,这些资产仍然面临信用风险问题,因此企业须按照本准则第四十条披 露相关信息。

【例 14】某企业持有的本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组金融资产符合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条件。基于管理需要 该企业将该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且在管理中未使用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有关信息披露如表 2 所示。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截至 2x18 年 12 月 31 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 3696 万元。

(2)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为 10.8 万元、累计变动额为 35.4 万元。这些变动额,是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金额。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可观察的利率、商品价格、汇率以及价格指数、利率指数、汇率指数等指数的变动。

此外,该企业还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露了该组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的确定方法。

2.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披露。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本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披露。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第四十二条针对的是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将全部利得和损失(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于前者涉 及其他综合收益在负债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的情形,因此相比后者多一项披露要求。

【例 15】某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信息披露 如表 2 所示。

表 2

单位:元 2x18 年公允

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动引起 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动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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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1)发行的普通债券 (2)发行的次级债券 合 计 价值变动额 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 1 236 358 835 000 3 693 000 2 100 000 4 929 358 2 935 000 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1 034 610 3 000 600 4 035 210

2x18 年 12 月 31 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高 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 58 300 元。

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互抵协议的影响。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签订的总互抵协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需要披露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已抵销金额、列示净额、潜在可能抵 销金额以及扣除已抵销和潜在可能抵销金额后的净额。上述 5 项金额分别对应本准则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要求。

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类似协议”,包括所有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抵销 的协议,例如衍生工具清算协议、总回购协议、证券借贷总协议以及与财务担保物相关的协议等。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可能包括衍生工具、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证券借贷协议等。不属于第四十七条范围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一机构内的贷款或客户存款(除非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抵销)和仅作为抵押担保协议项下的金融工具等。

(2)本准则第四十七条(二)要求披露按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抵销的金额。在同一安排下予以抵销的已确认金融资产和已确认金融负债的金额将同时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披 露中反映。但是,所披露的金额仅限于予以抵销的金额。例如,企业可能拥有满足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衍生金融资产和已确认衍生金融负债,如果衍生金融资产的总额大于衍生金融负债的总额,则在金融资产的披露和金融负债的披露中的可予以抵销的金额都应当是衍生金融负债的总额。

(3)如果企业拥有属于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所要求披露的工具,但该工具不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抵销条件,则该工具根据第四十七条(三)要求披露的金额等于(一)要求披露的金额。同时,(三)披露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单列项目金额应可以勾稽对应。如果企业确定将单列项目金额予以合并或分解可提供更相关的信息,则必须将披露的已合并或分解金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单列项目金额相勾稽。

(4)本准则第四十七条(四)2 要求企业披露收到或抵押出的作为财务担保物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实际收到或抵押出的担保物公允价值,而不是因返还或收回担保物而确认的应付款项或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

对于单项金融工具,其潜在可能抵销的金额不可能超过列示净额。因此对于每一项金融工具,本准则第四十七条(四)披露的总额不能超过(三)披露的金额。因此,如果一项金融工具既存在不满足抵销条件的情况(将来可能满足抵销条件,如因一方发生违约而触发),也存在担保的 情况,且两者涉及的金额之和大于当前列示净额,则企业应当调低担保相关金额,使得该工具的潜在可能抵销金额不超过列示净额。

(5)企业应当披露与本准则第四十七条(四)中所述的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相关的抵销权利的信息,以及对权利性质的描述。例如,企业应当描述其附带条件的抵销权利。对于当前不符合本准则抵销要求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描述其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对于所有收到或抵押出的财务担保物,企业应当披露抵押担保协议的相关条款(例如担保物受到限制的情形)。 (6)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一)至(五)所进行的定量披露,可以分别按金融工具或交易的类型(例如,衍生工具、回购和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安排)提供。企业也可以按金融工具 或交易的类型提供(一)至(三)所要求的信息,按交易对手提供(三)至(五)所要求的信息。如果企业按交易对手提供要求披露的信息,无需列明交易对手的具体名称。为保持可比性,各年度内对交易对手的指定应当保持一致。企业还应当考虑提供有关父易对手的进一步定性信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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