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综合复习题1

四、名词解释题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2、职能管辖

五、论述题

确定管辖制度有何意义?

刑事诉讼法学综合复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 2、A 3、D 4、D 5、D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ABC

三、判断题

1、错 2、错

四、名词解释题

1、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又叫立案管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五、论述题

管辖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职责分工,有利于三机关各负其责,正确行使职权,及时立案,顺利开展侦查、审判工作,防止管辖争议和由此形成的诉讼拖延;有利于三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客观地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同时,明确了报案、举报、控告、起诉的主管机关,便于有关单位或公民正确行使报案、举报、控告或提起自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学综合复习题5(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是( )

A、指令回避 B、自行回避 C、申请回避 D、强行回避

2、有权决定检察人员回避的是( )

A、检察委员会B、审判委员会C、检察长D、院长

3、有权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 )

A、检察委员会B、审判委员会C、检察长D、院长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对( )是否回避作出决定之前,其在侦查中的活动不能停止。

A、审判人员 B、侦查人员 C、鉴定人D、翻译人员

2、适用回避制度的诉讼参与人有()

A、证人B、辩护人C、鉴定人D、翻译人员

三、判断题

1、在审判阶段,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对承办受贿案件的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政法委员会决定。

4、对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名词解释

1、回避2、申请回避

五、论述题

回避制度有何意义?

六、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刘晨,男,31岁,辽宁人,农民。1997年5月,被告人刘晨因盗窃一案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同年 7月10日,县法院对刘晨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后,审判长向被告人宣布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名单,并告知被告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听后,即要求公诉人和公诉人的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起诉书称他用溜门撬锁的手段进行盗窃,而实际上他并没溜门撬锁”。审判长听后,认为这种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即驳回被告人刘晨回避的申请。刘晨不服,要求合议庭复议,审判长认为没有必要,又拒绝了被告人申请复议的要求,继续开庭审判,依法对被告人刘晨判处有期徒刑2年。

问:1、审判长能否当庭驳回被告人刘晨申请回避的要求?

2、被告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而要求复议,审判长又驳回了复议的申请对不对?

刑事诉讼法学综合复习题(附答案)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C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错

四、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关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行为。

2、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五、论述题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合法性做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入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公得不到及时的揭露,而且还可能被该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刑事误判的发生。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将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著名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有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名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各方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同时,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六、案例分析

申请回避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申请回避必须是有理由的,其理由就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各种情形。申请回避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即侦查、检察、审判员、书记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不是这些人不能申请回避。被告人刘晨以起诉书所写的犯罪手段与事实不符为由,要求公诉人和公诉人的书记员回避,是不对的,他提出的回避理由和部分回避对象(公诉人的书记员),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审判长可以当庭驳回被告人的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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