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订并落实按照规划设置的公办医疗机构发展建设、人员配置、财政投入、医药价格、绩效工资等政策措施,为公办医疗机构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第五条 公办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等组织对公办医院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公办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办医院的章程。

第六条 公办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医疗机构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人员:

(一)公办医院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 (二)公办医院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办医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理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公办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等组织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九条 公办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等组织应当对其任命的医疗机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其奖惩。公办医疗机构管理中心等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其任命的公办医院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 公办医院应当依法建立、完善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公办医院理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形成决

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公办医院的理事会负责审议和修改医院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人员聘用计划、解聘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加强公办医院管理人才建设。积极推进公办医院院长选拔方式改革,引导医院管理者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院长根据医疗机构章程及理事会决策全面实施行政管理,对任用副院长享有优先建议权。

第十三条 落实公办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具体运行管理职能和责任,增强公办医院的运行活力。

第十四条 公办医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医院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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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办医院的监事会(监事)依法对理事会及其执行机构履行职责实施监督,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的质量监管作用。依托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院管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医疗质量与医疗服务的评价,促进医疗机构全面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医疗技术规范,实现业务管理专业化、精细化和标准化,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开展医疗机构重点学科与课题评审、培训基地验收、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等事务性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由温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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