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区域(专业)公司、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每出现一个不合格工地的。

4、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爆破、吊装、砼浇捣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0、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1、多家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22、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23、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2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监督手续的,或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核验)的,或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2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27、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28、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29、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施工标牌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30、因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1、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32、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33、临街、临近高压线、地下管线或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3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3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3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37、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3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39、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40、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或表彰的。

第七十五条 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出现不良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处罚。

1、公司给予对在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单位1000~2000元的罚款。

2、公司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工程的项目部3000~5000元的罚款。 3、公司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的项目部2000~4000元的罚款。

4、公司给予对在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低于当地平均分数的工程的项目经理2000元的罚款,给予项目有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的罚款。

5、凡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主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负责人当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奖不予兑现。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各类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对不能按时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工程的项目部及所在区域公司予以处罚:

罚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其他管理人员600元。

罚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10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800元。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违章蛮干、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从业人员予以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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