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基层企业应当根据三级管理原则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相关事故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是指从事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工作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企业。
(二) 员工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三) 电力生产区域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输电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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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伤亡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7.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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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条第三款中“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急性工业中毒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无防护进入有毒环境等,导致有毒物质在较短时间内(几秒乃至数小时)大量侵入人体,并须进行急救或引起死亡的。
(六)电力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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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七)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是指因人为责任、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含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执行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八)全厂(场)对外停电
全厂(场)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风电场升压站)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风电场升压站)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场)对外停电。 (九)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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