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责任大小,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件扩大的责任者。
事故发生存在下列原因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完备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5.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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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同类情况再次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2)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事故调查期限及报告
调查组应在20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组织单位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同意可延长10日),经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一)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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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等资料;
(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四)物证、人证材料; (五)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六)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八)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十)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及安全绩效考核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时限从其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收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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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统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事故定期统计和报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事故报告、报表上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经其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
(一)基层电力企业应在每月3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月(上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表通过集团公司综合统计报表系统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经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
(二)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对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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