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50MW以上风电场因自身原因导致风电场全场对外停电超过8小时的。
(十七)风电场内同型号的风机(保质期外)叶片、齿轮箱、变流器、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零部件连续12个月内有20%以上发生相同故障。
(十八)新增职业病案例。 (十九)多人轻伤。 (二十)液氨泄漏。
(二十一)其它经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2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被迫停止运行。
(二)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 (三)220kV以下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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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器发生爆炸。
(四)火力(水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风电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风电场因风场原因一次减少出力50MW以上。 2.风电场三分之二以上风机脱网,超过8小时不能恢复的。
3.因设备故障导致一条以上场内集电线路停电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的。
4.箱(台)变故障,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的。 5.叶片、轮毂、主轴承、齿轮箱、发电机、变桨或偏航齿轮等主要设备损坏,168小时不能修复。
(六)其它经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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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地方电监局(办)及主管单位,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发生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主管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于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应及时上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
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补报,并定期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调查、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单位、部门应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事故即时报告及后续报告(见附件2),内部报告应按“三个渠道”(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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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组织学习、宣传、演练,并做好应急相关准备。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同时也应开展内部的事故原因分析。受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由电力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由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主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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