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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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
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 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步由传统的救济型福利(主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本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的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可按这一比例估算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
目标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0.6
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其他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2004 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
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 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国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 =
目标老年人口?失能率?服务提供比老年人口总数 ×1000
=0.6×失能率×服务提供比×1000 =0.6×0.069×0.5×1000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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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研论证是适当合理的。 第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展各项服务。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本《标准》将1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建设规模。同时,从确保服务质量和方便管理出发,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本《标准》中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