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商业险-V6.2.0-业务规则

车险信息平台-商业车险-业务规则

5项规则:17位车架号(VIN码)、号牌号码+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后六位、号牌号码+车架号(VIN码)后六位,发动机号后六位+车架号(VIN码)后六位

满足以上5项规则中的至少一项的车辆,即为匹配返回的数据。

适用于风险预警保单信息查询、风险预警理赔信息查询、锁定查询、锁定确

认。

5. 理赔各接口中涉及车辆车架号(VIN码)的,平台系统不强制要求录满17位。 6. 报案登记、查勘登记、定核损登记上传的车辆信息(代位信息除外),若存在号

牌号码、号牌种类,必须同时上传。

报案登记、立案登记、查勘登记、定核损登记和单证收集上传的代位信息中的车辆信息,若存在号牌号码、号牌种类,必须同时上传。

7. 代位信息和代位标志以报案、立案、查勘、定核损、单证收集的上传平台的晚

者为准。

8. 平台同一理赔编码的案件,若代位标志从“是”调整为“否”的:

平台自动取消案件下主动锁定的“待互审”状态的有效结算码(规则同取消锁定),若有效结算码状态不是“待互审”,则平台返回错误。 【注:保险公司在代位标志调整前判断必须判断案件下结算码状态】。 9. 案件状态为“已结案”的,不允许上传报案、立案、查勘、定核损、理算核

赔、结案。

10. 案件状态为“报案注销”的,不允许上传报案、立案、查勘、定核损、单证收

集、理算核赔、结案、赔款支付、重开赔案。

案件状态为“报案注销”的,不允许调用开始追偿确认、代位追回款确认。 11. 案件状态为“立案注销”的规则同“已报案”状态 。

12. 非代位案件,“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标志”不能为“是”。 13. 保留轨迹规则:

每次结案时(包括首次结案和重开赔案后结案),保存结案时点各环节(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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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勘、定核损、理算核赔、结案)对应的最新全量信息。

单证收集保存首次结案时对应的最新全量信息;案件状态为“已结案”或“拒

赔”或“重开”时再次上传单证的不保留轨迹。

赔款支付、代位追回款保存首次上传的全量最新信息和当前最新的全量信息。 14. 理赔各环节上传的车辆号牌号码均需使用车险平台现有承保保单时对号牌号码

校验规则进行校验。

15. 理赔各环节上传的车架号使用以下规则进行校验。

? 保险公司上传车架号(VIN码)时仅允许录入大写英文字母(I、O、Q除

外)、阿拉伯数字,不能使用规定录入符号外的特殊字符。车架号(VIN码)的录入中应避免【.】【-】【_】【/】【*】【】(空格)等特殊字符的使用。不允许上传17位(含)以上连续相同的数字或字母。此规则不适用已进行特批处理的数据。

? 不满足以上车架号(VIN码)校验规则的,平台以车架号(VIN码)作为匹

配条件,查询此车辆信息是否在特批表中,存在则允许通过,否则平台将返回错误提示。

? 处理流程说明:对于不能满足VIN规则校验的车辆,保险公司可向运维服

务平台提交任务对VIN码进行特批处理,地方协会通过数据维护系统新建特批记录。

16. 校验三者车号牌号码和车架号(VIN码)信息不能与标的车号牌号码和车架号

(VIN码)信息一致。

17. 平台只负责对追偿方保险公司在“开始追偿确认”时结算码下的追偿金额进行

追偿,对于增加的追偿金额,保险公司应通过“追偿/清付序号”记录并进行线下追偿。对于已完成结算的,责任方保险公司,对于追偿方的线下追加追偿,应该重开赔案,通过对应的 “追偿/清付序号”上传理算和结案信息,线下完成清付。

即:平台对结算码下的追偿金额、清付金额进行追偿/清付;平台不对通过“追偿/清付序号”线下处理的追偿金额、清付金额进行追偿/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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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 报案登记

1. 理赔编码统一有平台在报案环节生成后返回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对该案件

进行后续处理时,必须将该理赔编码送平台。

2. 在报案环节保险公司未传送理赔编码时,若存在报案号、公司代码相同的报案

信息且案件不为报案注销状态,则禁止传送此报案信息。

3. 在报案环节保险公司上传了理赔编码时,理赔编码对应的案件的案件状态不能

是“已结案”。

4. 报案对应的保单必须在平台存在。

5. 报案信息中的出险时间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6. 报案信息中的出险时间不能晚于报案时间(精确到分钟)。 7. 报案时间不能晚于(当前时间+N分钟);精确到分钟。

“N分钟”是为解决保险公司与平台系统时间差而设,为配置项。 8. 重复上传时,平台除报案时间外刷新其他信息(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9. 有代位标志的,可以但不限于有代位信息(可以但不必须有代位信息)。

2.32.2 立案登记

1. 立案对应的报案必须在平台存在。

2. 立案信息中投保确认码和报案号必须与报案信息中一致。 3. 立案时间不能早于报案时间。

4. 立案对应的案件的案件状态不能是“已结案”或“报案注销”。

5. “立案注销”状态的案件,再次上传立案信息时,案件状态更新为“已立

案”。

6. 重复上传时,刷新除立案时间外的所有信息(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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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代位标志的,可以但不限于有代位信息(可以但不必须有代位信息)。

2.32.3 查勘登记

1. 查勘对应的报案必须在平台存在。

2. 查勘信息中投保确认码和报案号必须与报案信息中一致。 3. 查勘对应的案件的案件状态不能是“已结案”或“报案注销”。 4. 每条车辆损失查勘结束时间不能早于其车辆损失查勘调度开始时间。 5. 每条财产损失查勘结束时间不能早于其财产损失查勘调度开始时间。 6. 每条人员损失查勘结束时间不能早于其人员损失查勘调度开始时间。 7. 每条车辆损失查勘调度开始时间、每条财产损失查勘调度开始时间和每条人员

损失查勘调度开始时间均不能早于报案时间。 8. 车辆、财产和人员的查勘信息至少有其一。

9. 查勘信息中的车辆信息必须包括是所有涉案车辆(即使三者车辆没有损失)。 10. 重复上传时,全量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11. 有代位标志的,必须有代位信息。

12. 有代位标志的案件上传时,若存在主动锁定的有效结算码的,车辆查勘信息中

必须有三者车信息,代位信息中必须有车辆信息,且代位信息中的车辆信息必须存在于三者车信息中(代位信息、三者车信息中的车三项数量和内容必须一致,即:代位信息中上传了车架号(VIN码)与号牌号码&号牌种类,三者车信息中也必须上传车架号(VIN码)和号牌号码&号牌种类,且数据一致)。 13. 所有案件上传时,若仅存在被锁定的有效结算码时,车辆查勘信息中必须有三

者车信息。

2.32.4 定核损登记

1. 定核损对应的报案必须在平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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