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计变更范围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施工现场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三、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和增进技术进步的。
四、原设计文件中明显不合理处,不能满足使用功能; 五、由于水利、农田、文物、工矿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
六、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新规定进行。 七、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四、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其重要性,技术复杂性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设计变更划分为3大类,其中一般设计变更再分3小类:
(一)重大设计变更; (二)较大设计变更; (三)一般设计变更:
1、变更金额变化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A。
2、变更金额变化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B。
3、变更金额变化在0~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C。
第五章 变更准备工作及各方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变更准备工作 根据粤交基【2011】158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 (试行)》规定,公路工程应建立合同变更清单文件和设计变更预算文件。项目开工前,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经审查修编后的施工设计图,共同完成施工设计图数量的复核和审核工作,共同完成本项目三级清单建立工作。由公司制定合同变更清单文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