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但是黄宗羲又是头脑清醒、面对现实的思想家,他并不主张立即原原本本地尽复旧制,而是力图以西周、汉唐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调整弊端百出的宋明制度。他针对明代弊政,提出恢复宰相制度和学校议政制度,设置相对独立的边镇等,以改革过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防止宦官专政。
明清之际,人们普遍把辅臣无权视为明代弊政和亡国之因。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置相》中尖锐地指出:“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他认为废除宰相制度有三大弊端;一是君主更加轻视群臣,使君臣之间形同主奴。二是不能补救君权传子之弊。宰相既罢,天子之子一不贤,更无与为贤者矣。”三是朝政尽归于宦官。明代阉党之祸尤为酷烈的根源在于罢相,而相权落人宦官手中。黄宗羲主张恢复宰相制度,由宰相、公卿、谏官与天子公议朝政,从而排除宦官专政的可能性。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黄宗羲主张参行郡县和方镇两种体制。他又认为?自三代以后 ,乱天下者无如夷狄也”。边疆民族频频侵扰乃至入主中原,“则是废封建之罪也”(《明夷待访录未刊文·封建》)。但“今封建之事远矣,因时乘势,则方镇可复也”。他认为唐朝就是因为方镇太弱造成的。他又分析了封建与郡县的利弊,指出:“封建之弊,强弱吞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县之弊,疆场之害苦无已时”。为了兴利除弊,巩固边防,他认为“欲去两者之弊,使其并行不悖”,则沿边之方镇最为可取。具体做法是:在边疆各地仅设方镇,“田赋商税,听其征收,以充战守之用;一切政教张弛,不从中制;属下官员亦听其自行辟召,然后名闻”。凡按时期贡,治理有方者,“许以嗣世”。(《明夷待访录·方镇》)。所谓方镇,实质是享有自主权、近乎封君的地方行政实体。
如果说恢复和加强宰相、方镇权力是为了调整帝王与朝臣公卿、封疆大吏的政治关系和权力配置用, 完善和加强学校的职能,就是为了强化舆论制约,调整朝廷与在野士大夫的关系。
宋代以后,君权日趋绝对化,谏议机制的功效大大削弱。宋制与唐制相仿,而其机构与职官往往形同虚设,谏官的职能也进一步向监察百官偏移。至元、明、清,干脆取消了专职谏议机构及相应的言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主张仿效古制,完善谏议制度。黄宗羲则集其大成,设计了学校议政的制度。
在《明夷待访录·学校》中,黄宗羲主张天子“公其非是于学校”。他认为,学校议政是圣王之制。在三代,人们可以在学校评议朝政,“天子之所是未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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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为充分发挥学校议政职能,黄宗羲主张实行学校议政制度,即学官由国家任命改为公议推举,学校定期评议政治,天子百官必须接受舆论监督。在他的政治设计中,提出建立两个具体制度:一是天子定期亲临太学听谏制度。每月初一,天子率宰相、六卿、谏官到大学,以弟子身份听祭酒讲学。祭酒有权批评朝政,“直言无讳”。这项改革的目的是将历代帝王听讲学、纳谏诤、采舆论的做法制度化,并进一步提高学校地位,扩大其议政职能。 二是地方官定期接受士绅批评制度。伐鼓号于众”。这项改革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士大夫群体的清议作用,强化对地方官的舆论监督。
黄宗羲将历代君主政治中的积极因素,诸如乡校议政、群臣谏议、处士横议、太学生于政、书院说论、士大夫清议及帝王听讲经书、采纳民意之类,加以集粹并力图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其中太学祭酒、郡县学官由士人公推,由他们代表民意的设想内蕴着某些近代民主因素。但是,他没有设想:如果议而不纳,谏而不改,帝王和官僚一意孤行,又当如何处置?采取什么样的政体、规范和程序,制衡最高统治者,使其不得违反公议和民意?因此,黄宗亲的政治设计仍属于谏议范畴,与近代民主政体不能同日而语。
(三)“重定天下之赋”与工商皆本
在君主制度下,土地和赋税问题是关系到君民关系、政治稳定和国计民生的大事。黄宗羲认为秦汉以来,无论田制、税法都存在弊端,从而导致民生困苦,他主张改革田制,重定税法,实行“工商皆本”,以减轻民众负担,发展经济。
黄宗蒙认为:“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