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施工招标文件毕业设计

为3.1条。

3.4. 乙方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3.5. 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3.6. 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3.7. 甲方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施工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配合费。

3.8. 乙方应为甲方分包工程提供以下配合服务,如不按要求内容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所发生费用的 2 倍的违约金,并且由此影响该项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3.9. 总包配合内容:

a: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b:与分包商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c:及时提供分包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d: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塔吊、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批准;(脚手架拆除后,外墙涂料施工采用吊栏进行);

e:施工用水用电供应(施工用水应接至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电费按照该工程合同价(不含设备费)0.8%的标准向甲分包单位收取。 f:设备堆放场地等; e:提供必要测量定位;

g: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铁丝,完成相关的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安装;

h:修补分包工程施工损坏内外墙瓷片(费用套用定额由分包商负责支付),完成所有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填缝、挂钢丝网。

i: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甲方及分包商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j:清理分包工程施工场地;

k: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全部责任由分包商承担20%,乙方承担80%;类似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等凡土建施工需要跨、踩的部位,乙方均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用旧模板订制保护盒等),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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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商和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即日起乙方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保护不周造成损坏的概由乙方负责。 mt: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3.13. 甲方分包商进场后,乙方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负责督促分包商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裹保护。

3.14.分包方不按施工工艺及质量标准施工者,甲方有权对总包方进行该项工程价款等值处罚。 第四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4.1. 甲、乙双方提出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并负责按要求试验等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4.2. 甲方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经乙方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减的费用和工期由甲方负责确认。

4.3. 乙方提出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增减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质量责任、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

4.4. 乙方如果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需报甲方批准,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发生经济和法律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工程造价

5.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1)施工过程中,工程量不再调整。如发生设计变更、签证,另行计算。

(2)对于投标时施工图、招标文件及答疑所涵盖的内容,若承包人投标报价未列入,视为承包人已经分摊到综合单价中或免费为发包人提供的服务。

(3)暂估价材料对应的的价格调整:(认定价格-暂估价格)*图示工程量对应的暂估价格的材料合理消耗量*(1+税率)

(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费价格变化; ②因天气原因采取的临时措施; ③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④因施工时,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引起的窝工或功效降低;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当出现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调整时,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出具变更签证,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报发包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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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后生效(设计变更的签证办法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具体签证办法)。变更、签证的计价原则:工程变更、签证的项目,若投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类似子目的,执行投标文件中相对应的子目并进行优惠,优惠比率=(投标预算价-合同价)÷投标预算价。工程变更、签证的项目,若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及计价办法并进行优惠(相应材料价格选用变更、签证事项发生的所在月份的郑州市材料信息价格计入),优惠比率=(投标预算价-合同价)÷投标预算价。

工程决算价的审定:工程竣工决算只审计固定价以外部分,审减金额超出审定价(固定价以外部分)的10%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只支付10%以内的审计费用。审计费以审减金额的4.5%计取。

(4)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5)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5.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钢筋、水泥在施工期间,如遇涨价或降价,则根据郑州市建委价格信息公布的季度价按施工进度加权平均后与2011年6月份郑州市基准材料价格信息表相比,6月份未包含的基准材料价格信息,与郑州市二季度基准材料价格信息相比,变动幅度在±5%(含5%)范围内不予调整。超过5%,增加的材料价由投标人和招标人各负担50%,减少的材料价由投标人和招标人各受益50%,只调材料价,不涉及其它费用的调整。电线、电缆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长江有色金属网铜价为基准价,电缆实际采购期间长江有色金属网铜价变动超过基准价600元/吨,对各型号电缆的投标报价调整1%。其它材料(不含暂估价材料)不在调整之列。

5.3发包人给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5.4 现场签证(含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签证):计价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4.1. 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签证,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15 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监理及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甲方成本控制人员的确认,否则不作为计价的依据。

5.4.2. 甲方一般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内将签证签认完毕,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调整。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签认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一起上报,签证工程款随进度款一起支付给乙方,逾期上报或未上报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结算时不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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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签证造价确认套用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乙供材料设备价格按甲方限价为准,工程量以甲方审定量为准。

5.4.4.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4.5. 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原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5.4.6. 现场签证统一使用招标单位制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式,此单须由施工单位填写,甲方及监理经办人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经总监、甲方项目经理审定后方为有效;违反本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5.4.7. 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

5.4.8. 乙方违约金、罚款等应扣款项,由甲方办理扣款单,从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5.5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交纳。 5.6 工程分包:

5.6.1.在乙方对甲方分包工程提供了总承包配合的情况下,甲方支付该工程合同价(设备费除外)的2%作为乙方总包配合费(含税金)。

5.6.2.乙方在收取合同中规定的总包配合费外,不得向分包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水电费除外),一经发现,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次,并向分包商支付多收金额双倍的违约金,此部分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5.6.3.水电费:甲方分包工程(不包括电梯)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按照该工程合同价(不含设备费) 0.3%,电梯分包配合费按2000元/台计,总包配合内容除包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所有配合内容外,还包括承担电梯安装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用等。 5.7. 材料、设备:

甲供材:此部分材料价格按投标文件的要求不计入预算。结算中甲方按照实际采购成本价计取1%保管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乙方在收取合同中规定的保管费外,不得向分包商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否则,一经发现,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次,并向分包商支付多收金额双倍的违约金,此部分费用由甲方在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甲方未指定的常规材料价格:乙方已根据市场情况编制材料单价,结算时以此报价为准。 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材料时,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换材料的种类,甲方有权重新确认此部分材料采用何种方式供应,乙方无条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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