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 图文

2 立案标准

2.3.17.2 原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17.4 与原管线工程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新增用地沿线的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2.3.17.5 管线工程调整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当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2.3.17.6 调整的1/500至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图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其余工程一般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或与原要求一致。

2.3.18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8.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8.2 设计说明书;

2.3.18.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8.4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8.5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8.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8.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8.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8.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19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9.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19.2 设计说明书;

2.3.19.3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2.3.19.4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19.5 工程场地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19.6 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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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19.7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9.8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19.9 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19.10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19.11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0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0.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0.2 设计说明书;

2.3.20.3 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意见;

2.3.20.4 涉及工程场地变更的,提供新增工程场地的用地权属文件复印件; 2.3.20.5 调整中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当提交: (1) 场地权属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 场地权属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3.20.6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20.7 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2.3.20.8 多角度、多视点的彩色效果图,重要地段应在广州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2.3.20.9 模型样稿及资料样品。

2.3.21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21.1 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2.3.21.2 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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