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立案标准
(2) 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之一:
① 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
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② 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3)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7) 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3.2.2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7)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2.3.3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3.1
单位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 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 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 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9
2 立案标准
(10)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3.3.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3.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3) 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4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4.1
单位建筑工程
(1) 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2)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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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3.4.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3)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4.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3) 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5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2.3.5.1
单位建筑工程
(1)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
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3.5.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复印件; (3)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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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5.3
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 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
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 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6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需提
交下列资料: 2.3.6.1
单位建筑工程
(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2)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
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4)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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