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条款要求签章的; (3) 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4) 商务标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电子投标文件的水印编号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6) 施工组织设计的装订或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7)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无效标的。
30.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实质性评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承诺的总报价、工期、质量、投标资格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2) 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规定作无效标的; (3) 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规定的。
30.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后认定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离的,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技术标评审中规定作无效标的;
(2)经商务标修正后,属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或商务标的修正中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 (3)成本价界定中作无效标处理的;
(4)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明确规定作无效标的;
30.5如有效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31.商务标的修正
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进行复核,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如此阶段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超过20家,仅对报价低的20家投标人进行复核(在确定第20家投标人时,如出现多家报价相同的,则一并进入复核),其余投标文件退出复核,不进入下阶段评审。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1)针对投标人的报价组价进行复核及评审,如发现有计算前后不一致时,以计算前的数据为准,调整计算后数值;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计算前的数据有明显的差错或遗漏,此时应以计算后的数据为准来调整计算前的数据。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小数点保留位数产生的误差忽略不计。
(2)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以合理原则,通过调整组价的相应内容使其一致。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不能到场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2.成本价界定
32.1经商务标修正后,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进行成本价界定。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警戒值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2.2成本警戒值的确定(计算时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1)成本警戒值=预算成本警戒值×40%+投标成本平均值×60%。如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均大于预算成本警戒值的,即以预算成本警戒值作为成本警戒值。
(2)预算成本警戒值(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
(3)投标成本平均值=所有低于预算成本警戒值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0.99。
33.评标办法
33.1本工程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6项,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第七节 授予合同
34.中标候选人公示
34.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4.2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35.预中标告知单
35.1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
35.2 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15日内(具体时间以《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为准),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和安全资格审查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其资格无效。
(1)履约担保包括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原件,履约担保额度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7项。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担保人应当是在台州市内注册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并已在市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如不能办理担保的,履约保证金必须解入招标办指定的专用帐户。
(2)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三类人员”A类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和“三类人员”C类证书原件。
(3)打印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有关报价组价的书面报表。
35.3 在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前,招标人应当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给招标办保管。如本须知前附表第27项注明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招标办提供2份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原件经招标办核查后退还。
36.中标通知书
36.1 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其他情形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须按35.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36.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36.3 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6.4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37.合同签订
37.1 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7.2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37.3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 合同通用条款示范文本(GF-99-0201)的通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