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 14.投标文件的格式
14.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5.投标报价组成
15.1 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15.2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
15.3 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15.4 工程量: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是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
15.5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实体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
15.6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1)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等。
(2)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费用。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的项目内容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定表》(台建规[2005]292号)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项目内容详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施工组织措施费的取费基数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由投标人的报价产生。
15.7 其他项目费是指除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措施费、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以外的项目,由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组成。
(1)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
(2)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程项目费等。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其取费基数暂估。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15.8 规费是指按我省现行定额(2003版)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5.9 税金是指按我省现行定额(2003版)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
15.10 工伤保险费是指按《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
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97号)规定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为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5%。
16.投标报价要求
16.1 招标人预算书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编制,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招标人预算书中相对应的费用仅供投标人参考。
16.2 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格式和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招标人预算书中相对应的费用及材料价格仅供投标人参考。
16.3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
16.4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每单项单价和合价均需填写,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含或分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16.5 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7.投标担保
17.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17.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3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退还;
(2)未中标的候选人凭《建设工程未中标通知书》退还; (3)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17.4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4) 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9.2 招标文件附件及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中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按要求签署或盖章。
19.3 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20.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 20.2 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20.3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地点,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2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要求,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22.投标截止期
22.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
22.2 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节有关投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第五节 开 标
24.开标
24.1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期的同一时间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24.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4.3 开标顺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5项。 25.投标文件公布
25.1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则退还投标人,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承诺的主要内容。
25.2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六节 评 标
26.评标会议
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须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8.1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等实质内容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界定。
28.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根据本节错误的修正的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2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0.投标文件的评审
30.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错漏之处一致或异常雷同现象; (2)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
(3)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系有同一人担任; (4) 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附属设备打印; (5) 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30.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